房产纠纷案件起诉应向法院提交的证据

2010年1月21日

一、房屋产权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来源(买受、继承、析产、受赠等)的证明;

3.共有房产形成(共同投资建造、翻建、购买、继承、受赠等)的证明;

4.房产登记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产权转移等)的证据;

5.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况证明;

6.交纳房地产税人的姓名及纳税时间、金额、票据等;

7.其他证据。

二、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买卖合同及公证书;

3.有关机关批准买卖房屋的文件;

4.关于房屋交付情况的证明;

5.买卖双方交付、收取房款的凭证;

6.买主身份、买房用途及房籍情况的证明;

7.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和同意出卖房屋的证据;

8.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9.其他证据。

三、房屋租赁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租赁许可证;

3.房屋租赁合同;

4.欠租时间、金额的证明或者欠据;

5.修缮前房屋质量情况的证明和为修缮房屋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凭证;

6.原房屋平面构造草图;

7.转租协议及转租人从中渔利的证据;

8.其他证据。

四、房屋腾迁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租赁合同;

3.被腾迁人家庭人口及是否有其它住房或可搬迁之处的证据;

4.房主收回房屋后的用途(自用或继续出租等)的证明;

5.出租房被买卖的,是否以同样价格让承租人优先购买的证据;

6.房主是否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搬迁的证据;

7.其他证据。

 

债务纠纷起诉应向法院提交的证据

2010年1月21日

1.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关于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关于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8.付款付息凭证;

9.其他证据。

经济纠纷律师费,经济纠纷起诉费

2010年1月6日

一、经济纠纷起诉费具体交纳金额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以上数据来自《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二、经济纠纷起诉费如何负担

1.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

2.起诉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起诉费用数额。

3.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起诉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4.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三、经济纠纷律师费

1.经济纠纷律师费的金额要看情况,一般是和律师协商解决的。

2.不同地区、不同律师、不同案情、不同争议都会影响律师费的数额,比如争议起诉标的越大,律师费占的比例一般也就越低,当然,还要结合案情的难度、律师的水平等情况而定。

3.最好是直接与要聘请的律师沟通后协商确定。

四、经济纠纷违约金的数额

1.合同违约金的标准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没有最高数额的限制。

2.有约定按约定的标准处理,没有约定按实际损失的数额处理。

3.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可以申请法院减少或增加违约金数额。 阅读全文…

经济纠纷起诉时效

2010年1月4日

问:经济纠纷起诉时效是多长时间?

答:一般的经济纠纷起诉时效是2年,从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符合条件的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

民法通则中关于起诉时效的法律规定: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起诉离婚条件

2009年12月31日

问:起诉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答:起诉离婚判决的主要依据: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

一、起诉离婚条件:

1.当事人双方领有结婚证。

2.起诉离婚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诉当事人的身份提出起诉,比如他们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夫或妻提起离婚起诉。

3.提起起诉离婚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起诉离婚。

二、有以下条件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对于起诉离婚条件的相关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起诉。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起诉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