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案件起诉应向法院提交的证据

2010年1月21日

一、房屋产权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来源(买受、继承、析产、受赠等)的证明;

3.共有房产形成(共同投资建造、翻建、购买、继承、受赠等)的证明;

4.房产登记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产权转移等)的证据;

5.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况证明;

6.交纳房地产税人的姓名及纳税时间、金额、票据等;

7.其他证据。

二、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买卖合同及公证书;

3.有关机关批准买卖房屋的文件;

4.关于房屋交付情况的证明;

5.买卖双方交付、收取房款的凭证;

6.买主身份、买房用途及房籍情况的证明;

7.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和同意出卖房屋的证据;

8.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9.其他证据。

三、房屋租赁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租赁许可证;

3.房屋租赁合同;

4.欠租时间、金额的证明或者欠据;

5.修缮前房屋质量情况的证明和为修缮房屋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凭证;

6.原房屋平面构造草图;

7.转租协议及转租人从中渔利的证据;

8.其他证据。

四、房屋腾迁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租赁合同;

3.被腾迁人家庭人口及是否有其它住房或可搬迁之处的证据;

4.房主收回房屋后的用途(自用或继续出租等)的证明;

5.出租房被买卖的,是否以同样价格让承租人优先购买的证据;

6.房主是否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搬迁的证据;

7.其他证据。

 

债务纠纷起诉应向法院提交的证据

2010年1月21日

1.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关于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关于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8.付款付息凭证;

9.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