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案件应提交的证据

2010年1月21日

一、买卖合同纠纷

1.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线、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2.口头合同的证明;

3.变更、补充原合同、协议的有关变更、补充材料的证据;

4.发货票及其他交货凭证;

5.运输证明;

6.验收记录;

7.付款凭证、收款收据(条)或有关证明已付货款、尚欠货款的材料;

8.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或当事人双方商定的技术资料;

9.国家、专业、企业或当事人双方商定的技术资料;

10.记载封存样品日期、方式等事项的书面材料及样品;

11.质量检验、鉴定资料;

12.逾期交货、逾期提货、中途退货、包装合格(或不合格)的有关材料;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合同及有关修改合同的设计变更文件、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及资料、图表;

2.提供建筑许可证、资质证书等证明其合法主体资格的有关证据;

3.工程预算、决算书;

4.拨付、收取工程款凭证;

5.施工图纸;

6.施工记录;

7.发包方供应材料和设备的证明;

8.承包方采购材料和设备的证明;

9.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10.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

11.国家机关的有关文件;

12.其他证据。

三、承揽合同纠纷

1.合同及有关的技术协议书、技术资料、图纸;

2.交(提)定作物的证明;

3.交付、收取定金或预付款的凭证;

4.交付、收取价款或酬金的凭证;

5.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证明;

6.使用承揽方原材料的证明;

7.承揽方设备能力、技术条件、工艺水平的证明;

8.定作物质量证明;

9.有关机构对定作物或项目质量的检验证明;

10.定作物或项目的质量和技术标准;

11.封存的样品及有关材料;

12.包装不合格及由此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证明;

13.一方违约而给对方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证据材料;

14.其他证据。

四、运输合同纠纷

1.合同及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

2.货物运单;

3.运输管理部门的结算四联单;

4.交付、收取运费凭证;

5.货损情况记录;

6.运费计算标准;

7.其他证据。

五、仓储保管合同纠纷

1.合同及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图表和购销合同副本;

2.货物入库交接手续;

3.交付、收取保管费凭证;

4.货物验收资料;

5.货物验收报告;

6.保管方未按规定接货的证明;

7.存货方未按规定入库的证明;

8.暂存期间发生损失的费用的证明;

9.由于货物验收不当或超期造成实际损失的证明;

10.因保管或操作不当造成包装毁损、货物损坏的证明;

11.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证明;

12.因货物出库不当造成实际损失证明;

13.货物残值或残件的证明;

14.货物损耗、磅差的国家或专业标准;

15.货物包装的国家或专业标准;

16.其他证据。

六、借款合同纠纷

1.合同(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

2.担保手续;

3.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的凭证;

4.借款实际用途证明;

5.还款通知书;

6.还款付息凭证;

7.利息计算明细;

8.利息计算的依据;

9.其他证据。

七、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合同及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批注或者批单;

2.投保单;

3.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4.预约保险合同及预约保险单;

5.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6.投保方不申报、隐瞒、错误申报主要危险情况的证明;

7.投保方关于保险标的过户、转让、出售的书面通知;

8.投保方通知保险方保险标的的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的证明;

9.保险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

10.由于投保方的故意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证明;

11.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的证明;

12.投保方发生事故当时实际遭受损失的证明;

13.损失物资价值和投保方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证明;

14.其他证据。

八、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1.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及公证书;

2.承包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承包方或发包方投资、提供设备的证明、清单;

4.上交、收取利润的证明;

5.企业财务帐目;

6.企业生产记录;

7.有关拖欠承包金、侵犯承包权或其他违反合同行为的材料;

8.交纳风险抵押金(物)、承包金或其他费用的有关单据和手续等;

9.转让合同、协议;

10.解除合同有关材料;

11.各级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的文件规定、处理结论;

12.其他证据。

九、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1.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及公证书;

2.租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书;

3.租赁经营前企业清产核资、债权债务的明细表;

4.交纳、收取租赁费的证明;

5.企业财务帐目;

6.企业生产记录;

7.解除合同的有关材料;

8.各级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的文件规定、处理结论;

9.其他证据。

十、联营合同纠纷案件

1.合同及所附协议;

2.联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登记表;

4.银行资信证明;

5.联营各方企业注册资金、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的证明;

6.联营企业生产、销售的财务凭证;

7.利润平衡表;

8.资产登记表;

9.资产折旧比例、盈亏分类帐;

10.其他证据。

十一、票据权益纠纷

1.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

2.关于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一定的票据金额、付款人名称、付款日期、付款地点、收款人名称、出票地点、出票人签章的证明;

3.票据因被盗、遗失、被他人使用的有关材料;

4.有关开户银行、证券交易所的地点以及有关交易规则等;

5.拒绝证书;

6.其他证据。

房产纠纷案件起诉应向法院提交的证据

2010年1月21日

一、房屋产权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来源(买受、继承、析产、受赠等)的证明;

3.共有房产形成(共同投资建造、翻建、购买、继承、受赠等)的证明;

4.房产登记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产权转移等)的证据;

5.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况证明;

6.交纳房地产税人的姓名及纳税时间、金额、票据等;

7.其他证据。

二、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买卖合同及公证书;

3.有关机关批准买卖房屋的文件;

4.关于房屋交付情况的证明;

5.买卖双方交付、收取房款的凭证;

6.买主身份、买房用途及房籍情况的证明;

7.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和同意出卖房屋的证据;

8.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9.其他证据。

三、房屋租赁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租赁许可证;

3.房屋租赁合同;

4.欠租时间、金额的证明或者欠据;

5.修缮前房屋质量情况的证明和为修缮房屋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凭证;

6.原房屋平面构造草图;

7.转租协议及转租人从中渔利的证据;

8.其他证据。

四、房屋腾迁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租赁合同;

3.被腾迁人家庭人口及是否有其它住房或可搬迁之处的证据;

4.房主收回房屋后的用途(自用或继续出租等)的证明;

5.出租房被买卖的,是否以同样价格让承租人优先购买的证据;

6.房主是否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搬迁的证据;

7.其他证据。

 

债务纠纷起诉应向法院提交的证据

2010年1月21日

1.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关于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关于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8.付款付息凭证;

9.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