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的类型,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

2015年3月24日

一、共同侵权的类型

1、狭义共同侵权行为责任

指共同侵权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意思联络,而共同实施损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的侵害行为。

2、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责任

行为人之间事先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但他们的侵权行为为直接结合造成了同一结果,因而构成了共同侵权行为。

3、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责任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共同危险行为责任

两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

1、存在加害行为,且行为人为复数

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

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

该行为的行为人必须为二人或二人以上,而且这些人必须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不存在任何替代关系。

当然,该行为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有共同过错

共同侵权行为不仅是共同故意可以构成,而且共同过失也可以构成。

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和民事责任的承担意义不大。

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的范围,通常取决于损害的有无或大小,并不因为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有所不同。

3、共同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具有统一性

共同侵权行为的特点就在于数个侵权行为造成了同一的损害后果。

4、共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

三、共同侵权人按份责任、共同侵权人的追偿权

1、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3、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后享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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