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案的处理

2016年1月28日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案的处理

1、审查起诉时,犯罪嫌疑人不在案

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难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依法进行。

2、庭前审查时,发现被告人不在案

应当退回检察院。

3、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脱逃的

可以中止审理。

4、自诉案件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受理时: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审理过程中: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5、再审程序中,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收到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后下落不明的

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案后,恢复审理。

如果超过2年仍查无下落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刑事案件撤诉程序,刑事案件可以撤诉吗?

2016年1月28日

一、刑事案件撤诉程序

1、一审中的撤诉

公诉案件、自诉案件的撤诉,必须在宣判前申请。

公诉案件审查:发现无罪的,准许撤诉;如果有罪,不允许撤诉。

自诉案件审查:撤诉的自愿性。

如果有新的事实、证据材料,可以再起诉。

2、自诉中的按撤诉处理

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

3、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撤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4、二审上诉的撤回

上诉期限内撤回上诉: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法院应当准许。

上诉期满后撤回上诉: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5、二审抗诉的撤回

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法院不再向上一级法院移送案件。

抗诉期满后撤回抗诉: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法院和当事人。

6、上诉、抗诉撤回后的裁判生效

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7、二审中的按撤诉处理

抗诉案件,检察院接到开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理由的,法院可以裁定按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法院和当事人。

8、再审中申诉和抗诉的撤回

再审抗诉的撤回:法院审理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检察院在开庭审理前撤回抗诉的,应当裁定准许;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理由的,可以裁定按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诉讼参与人。

申诉的撤回:法院审理申诉人申诉的再审案件,申诉人在再审期间撤回申诉的,应当裁定准许;申诉人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裁定按撤回申诉处理,但申诉人不是原审当事人的除外。

共同犯罪案件诉讼程序

2016年1月28日

一、共同犯罪案件诉讼程序

1、共同犯罪案件的管辖

就高不就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

并案管辖: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2、共同犯罪案件的辩护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

分别讯问。

4、共同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

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依法进行。

5、简易程序的适用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6、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

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7、共同犯罪的二审程序问题

全面审查。

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

同案审理的案件,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未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应当准许。

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上诉不加刑:一并原则、分离原则。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8、共同犯罪的死刑复核程序

对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9、执行程序

同案审理的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对未被判处死刑的同案被告人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应当在其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内交付执行。

但是,该同案被告人参与实施有关死刑之罪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讯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后交付执行。

刑事诉讼权利的行使主体

2016年1月28日

一、刑事诉讼权利的行使主体

1、申请回避的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2、回避中申请复议的主体

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3、委托代理人的主体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

4、刑事诉讼法上的近亲属

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5、委托辩护人的主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近亲属可代为委托辩护人。

6、绝对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主体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7、相对禁止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主体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人民陪审员。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上述人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8、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

9、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检察院。

10、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遗产继承人

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11、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人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12、期间耽误后申请期间补救的主体

当事人。

13、对非法侦查行为申诉、控告的主体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

14、对三种不起诉均可向检察院申诉的主体

被害人(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15、只能对酌定不起诉向检察院申诉的主体

被不起诉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申诉)。

16、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主体

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17、提出量刑建议的主体

检察院。

18、提出量刑意见的主体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19、享有独立上诉权的主体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0、需经被告人同意才可上诉的主体

被告人的近亲属,辩护人

21、请求检察院抗诉的主体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2、对生效裁判申诉的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案外人。

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23、对强制医疗决定申请复议的主体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刑事诉讼法期间汇总表

2016年1月28日

一、刑事诉讼法期间汇总表

1、律师持三证会见的安排期限

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2、拘传、传唤

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24小时。

3、取保候审

12个月。

4、监视居住

6个月。

5、拘留

公安机关拘留期限:7天是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

3+7;

7+7: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到4天;

30+7:多次、结伙、流窜。

检察院拘留的期限:14天或者17天。

6、批捕的期限

已被拘留的:7天;未被拘留的:15天,最长20天。

7、对证人的拘留期限

10日以下。

8、当事人申请期间的补救

在障碍消除后5天内。

9、侦查羁押期限:2+1+2+2+无期限

2月(无须批准)+1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上一级检察院批准)+2月(交流广集案件,省检察院批准)+2月(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省检察院批准)+无期限(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侦查羁押期限不包括拘留羁押期限;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公安机关报请检察院备案);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10、技术侦查适用的期限

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11、审查起诉期限

1+0.5(月)。

12、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期限

7日。

13、一审的审理期限

公诉案件:

普通程序:2+1+3+X

一般:2个月,可以延长1个月;

交流广集、死刑案件、附带民事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因特殊情形还需延长:报请最高法院批准

简易程序: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

自诉案件:

被告人已被羁押的,按公诉案件的审限,被告人未被羁押的,6个月。

14、上诉、抗诉的期限

判决:10天;裁定:5天。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一并审理的、分开审理的,按照刑诉计算,10天、5天。

15、二审中检察院阅卷的期限

1个月,不计入审限。

16、二审的审理期限:2+2+X

一般,2个月;

交流广集、死刑案件、附带民事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因特殊情形还需延长:报请最高法院批准。

最高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法院决定。

17、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

6个月以上1年以下。

18、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的公告期

6个月。

19、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的审理期限

审理申请违法所得案件的期限,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执行。

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20、强制医疗案件的审限

1个月。

21、看守所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

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