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权利的行使主体

2016年1月28日

一、刑事诉讼权利的行使主体

1、申请回避的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2、回避中申请复议的主体

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3、委托代理人的主体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

4、刑事诉讼法上的近亲属

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5、委托辩护人的主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近亲属可代为委托辩护人。

6、绝对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主体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7、相对禁止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主体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人民陪审员。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上述人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8、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

9、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检察院。

10、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遗产继承人

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11、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人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12、期间耽误后申请期间补救的主体

当事人。

13、对非法侦查行为申诉、控告的主体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

14、对三种不起诉均可向检察院申诉的主体

被害人(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15、只能对酌定不起诉向检察院申诉的主体

被不起诉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申诉)。

16、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主体

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17、提出量刑建议的主体

检察院。

18、提出量刑意见的主体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19、享有独立上诉权的主体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0、需经被告人同意才可上诉的主体

被告人的近亲属,辩护人

21、请求检察院抗诉的主体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2、对生效裁判申诉的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案外人。

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23、对强制医疗决定申请复议的主体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