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审核合同、律师审核合同、合同审核的主要风险
1、注意合同的目的性
律师在着手起草或审核合同前,应摸清当事人拟签合同的真正目的、动机。
只有明确合同目的,律师才能搞清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才能确定合同的性质及合同的准确名称、才能规划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才能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2、注意合同的有效性
律师在起草和审核合同时,应特别注意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当中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
关于合同有效性,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合同目的是否正当,三是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
合同个别条款无效并不导致整个合同无效,整个合同无效并不导致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
当合同个别条款无效时,律师只需修改该个别条款。
3、注意合同的平衡性
合同平衡性指合同一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
4、注意合同的可操作性
实现合同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有效利用、完成交易和实现利益均衡的具体保证。
5、注意合同结构的合理性
合同结构指合同各个组成部分的排列、组合和搭配形式。
二、合同审核法律意见书、合同审核意见
1、注意合同性质界定的确切性
合同性质不同,法律所规定的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合同各方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会所差异。
如买卖合同与设备安装服务合同性质是不一样的、单纯的设备或房屋租赁合同与包括经营权在内的承包合同也是有差别的、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或居间合同也是需要区分的。
对合同的起草或审核而言,首先要对合同的性质进行确认或归类,切记起草性质难以界定、无法归类的合同,最好在合同的标题名称中直接明确合同的性质。
只有确认了合同的性质,才能够更好的确认合同的效力及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的划分。
2、注意合同主体签约资格的有效性
对某些业务领域,按照相关的法律或法规规定,需要合同一方或双方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或经营许可才可从事。
还要注意审核或确认负责签订合同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已取得相应的合法授权,以防止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订立合同的情形存在。
3、注意合同标的约定的明确性
对合同标的的描述务必要达到准确、简练、清晰的标准要求,切忌含混不清。
4、注意各方责任分担的合理性
因为按照合同法关于合同对价的基本要求,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必须以承担一定的义务为前提,反之就是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必须以享有一定的权利为基础。
在合同约定中,若各方责任分担不合理,不仅有违基本的商业道德,而且一旦产生纠纷,此类条款很容易成为众矢之的,从而毁坏商家的信誉,且容易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为无效条款。
5、注意合同法律用语的准确性
审核合同时,要发现一些常见的法律用语错误:像定金与订金不分、权利与权力混淆、抵押与质押混用的情形等。 阅读全文…
一、合同纠纷约定管辖、合同约定管辖法院
1、合同纠纷约定管辖建议
1)协议的形式必须书面。
2)应在法律规定的的范围内选择管辖地法院。
3)管辖地法院的选择必须确定、唯一。
4)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合同约定管辖必须合法
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协议选择审理案件的法院。
选择管辖法院是诉讼程序的重要问题,双方的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出现约定无效的风险。
3、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
合同或其它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合同中约定管辖地法院
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选择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法院中的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5、合同约定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效力
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约定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原告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民事交易双方分处两地的情况普遍存在,一旦争议发生诉至法院。
不管是出于方便诉讼的需要,还是出于拖延案件审理的需要,被告方大都会提出管辖异议,这无疑增加了双方当事人甚至法院的诉讼成本投入。
因此,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尽量避免采用上诉约定方法。
二、合同未约定管辖
1、合同未约定管辖
合同中未对管辖地法院进行约定或约定管辖因违反上述规定而无效,则发生纠纷时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阅读全文…
一、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的区别
1、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的区别
合同解除指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提前终止合同(未到期的合同被提前终止)。
合同终止指在约定的合同期限内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不再履行。
2、两者效力不同
合同解除即能向过去发生效力,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即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3、两者适用范围不同
合同解除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违约方的制裁,合同的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
合同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主要是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双方协商一致、抵销、混同等终止。
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要比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广。
二、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终止合同解除合同
1、合同的终止
合同终止指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其法律后果只发生一个向后的效力,即合同不再履行。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终止的若干情况:
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体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及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它情形。
许多合同文本都有专门条款约定合同终止的情况,但有些约定往往是对违约责任的重复。
而违约的情形是可依据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与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往往是不同的。
因此,应结合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分析对合同终止的约定是否属于可以且必要的情形。
2、合同的解除
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这些条件的设置往往与一方违约相联系。
合同法规定了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但应注意这种解除权是一种单方任意解除权而非法定解除权,对该条的适用仍需当事人的约定。
这种解除需要提出解除的一方通知对方,且在通知到达对方时发生解除的效力。
一方迟延履行时,只有这种迟延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时,另一方才享有单方解除权,否则应给予违约方合理期限令其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解除合同。 阅读全文…
一、签合同违约金、合同违约金标准、合同法违约金条款
1、合同违约金标准
http://h.lvshiminglu.com/law/1064.html
2、合同法第107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合同法第108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法第112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5、合同法第七章 违约责任
http://www.gov.cn/banshi/2005-07/11/content_13695_3.htm
二、房屋合同违约金、购房合同的违约金
1、签订了购房合同,但是贷款办不下来,会不会构成违约?
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应先跟开发商将贷款可能发生的时滞问题定下来,一般来说,贷款办不下来的原因主要是分清各方的责任。
如果是因为开发商客观的五证不全且在房产局没有登记,办不下来贷款的话,这其中的损失要由开发商来承担。
因为购房者的个人原因,无法顺利办理贷款而延期的,由购房者承担相关的赔偿。
如果因为政府政策变化,无法贷款,导致购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话,购房者应该举证向开发商证明,同时双方协商,返还购房者的购房定金。
三、聘用合同违约金、担保合同违约金、保密协议违约金
1、聘用合同违约金
http://www.110.com/ask/problem/754715/
2、担保合同中的违约条款效力
http://www.kblawyer.net/00040006/000400060005/article1628.htm
3、保密协议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
http://china.findlaw.cn/lawyers/article/d67189.html
一、合同预期违约、合同法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示或者默示其将不履行合同。
二、明示预期违约
1、明示预期违约指
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
2、明示预期违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l)必须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履行期到来前这段时间内,否则,就无所谓预期的问题。
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间届满后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则属于实际违约。
2)必须是一方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违约的表示。
一方表示的违约意图是十分明确的、确定的、不附有任何条件的。
3)当事人表示的必须是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正是由于一方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从而会使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者严重损害其期待利益。
如果被拒绝履行的仅是合同的部分内容或者次要义务,并且不障碍债权人所追求的根本目的,这种拒绝履行并没有使债权期待成为不能,就不构成预期违约。
4)提出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
在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一方拒绝履行义务是合法的,因此不构成明示预期违约。
3、明示违约的法律救济,债权人可以有两种选择
1)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必坐等履行期的到来。
2)也可以不理会对方的明示违约而继续保持合同效力,等到继续履行期到来后,按照实际违约得到救济。
但债权人应负担减损义务,且应承担履行期内意外事变的风险。
三、默示预期违约
1、默示预期违约指
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不履行主要债务。
2、合同法虽然规定了预期违约,但对其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却未明确规定。
在构成要件上,默示预期违约与明示预期违约的不同在于,预期违约一方并没有将到期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明确地表示出来,而是以其行为使另一方预见到其将不履行义务。
这种预见毕竟属于主观上的推断,故在默示预期违约制度中,就要求该预见必须具有合理性。
如何判断预见是否合理?这是默示预期违约构成要件中的主要问题。
3、默示预期违约,非违约方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1)非违约方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并且在得到保证前中止履行合同。
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提供履约担保,则可以不必等待履行期限的到来而直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非违约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是说非违约方可以不考虑对方的默示违约而等到履行期限到来后再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