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保全制度,债权保全的方法

2017年8月24日

一、债权保全制度

1、债权的实现首先依靠债务人的任意履行,债务人不为任意履行场合,债权人可以要求请求强制执行;

在设定有物的担保或人的担保场合,债权人可以通过担保权实现其债权;在债务不能履行或履行无意义场合,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2、在没有担保的场合,损害赔偿在实际上是否可能,则要取决于债务人是否有充足的财产,因而债务人的财产便成为债权的一般担保,称为责任财产。

3、责任财产的保全制度,称为债的保全效力,是对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目的是通过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进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4、这一制度与合同责任制度、合同担保制度、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制度等,构成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法律机制。

二、债权保全的方法

1、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务人有权利而怠于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主张债务人怠于主张的权利。

2、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于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却积极减少其责任财产从而有损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场合。

履行的抵充,清偿的抵充顺序

2017年8月24日

一、履行的抵充,清偿的抵充

1、在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数宗同种标的的债务场合或一个债务的清偿应以数个给付作出场合,债务履行人所提供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的债务时。

2、因利息及担保的有无、履行期到来与否不同,以所提交的履行充抵数个债务中的哪些债务。

3、对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而言意义重大,这一问题被称为履行的抵充,也称为清偿的抵充。

二、抵充的方法

1、意定抵充

根据当事人的意思决定的抵充,又分为合意抵充与指定抵充。

当事人约定即使与法律的规定不同,亦得有效。

指定抵充,即由一方当事人指定的抵充,抵充指定权原则上属于债务履行人。

2、法定抵充

法律所规定的抵充顺序,意在补充当事人意思之不备。

三、法定抵充顺序

1、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2、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3、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履行的受领与拒绝,拒绝受领权的行使

2017年8月24日

一、履行的受领

1、事实上的受领与法律上的受领

事实上的受领: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事实行为或事实状态。

法律上的受领:认可债务人所提供的履行符合要求,因而可以发生清偿的法律后果,使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事实上的受领转化为法律上的受领,才真正达到受领所要追求的目的

这种转化需要经过债权人检查验收,检验合格后,才转化为法律上的受领。

二、履行的拒绝

1、拒绝受领权

如果债务人提交的履行不符合要求,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这种权利称为拒绝受领权。

拒绝受领权,以债务的履行需要债权人受领为前提。

拒绝受领权的目的是保障债权目的的圆满实现。

因而拒绝受领权本身不能单独地作为转让的标的,只是随债权的转让当然转让。

拒绝受领权本身不足以使既有的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只不过是使债务人的履行合同债务的事实处于停滞状态,因而不属于形成权。

2、拒绝受领权的行使

事实上的受领权只有转化为法律上的受领权,才真正达到受领的目的。

债权人的拒绝受领权,则是否定这种转化的权利,拒绝受领权的行使,对于债务人的影响重大,需规范其界限。

拒绝受领权的行使要以明示的意思表示进行。

合同法规定: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时,须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才可以拒绝受领。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场合,如果没有因此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则不可以拒绝受领。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可以构成债权人受领延迟,并且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的检查义务和责问义务,要求债权人及时检验货物,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债务人。超过检验和通知的期限,事实上的受领便视为法律上的受领,发生债务清偿的效果。

3、退货实为拒绝受领权行使的表现,而非合同解除效力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