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利益合同、合同中的第三人
1、第三人利益合同
不是一个固有的合同类型,而是某特定类型合同当事人约定,使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直接请求给付,从而取得债权人地位。
2、合同法第64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又称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权利合同、利他合同;
指为第三人设定利益,以向第三人给付为标的的合同,即第三人因合同当事人的约定直接从当事人一方取得债权的合同;
而另一方当事人依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并依相对人的承诺而发生效力的合同。
4、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首先体现为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取得。
第三人是否知道当事人间订立的合同,以及是否有行为能力,对其权利之取得不发生影响。
第三人权利取得不以其承诺为必要,因为如须第三人承诺,则为普通合同,而非第三人利益合同。
5、合同第三人
合同第三人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发生一定法律联系的、享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其行为影响到合同当事人或其他地位受合同当事人行为影响的独立的民事主体。
二、第三人合同无效、第三人主张合同无效、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
1、第三人是否有权主张合同无效
http://www.66law.cn/lawarticle/5172.aspx
2、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效力
对合同债权人的效力
对合同债务人的效力
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阅读全文…
一、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区别
1、发生的时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2、性质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
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
3、赔偿范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
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
在具体的责任形式上,缔约过失责任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
4、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
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样的限制性规定。
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缔约过失责任案例
1、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
缔约费用,比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比如仓储费、运费、保险费等;
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消时支出的诉讼费用或其他费用;
丧失与他人签约机会等情形下产生的间接损失等。
2、缔约过失责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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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的特征特点
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
缔约过失责任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
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
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
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
法定性
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
相对性
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存在于缔约阶段,即合同订立的磋商阶段,而不能存在于其他阶段;
缔约过失责任也只能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
补偿性
指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后果。
二、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构成条件
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因缔约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给相对人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害,或者因行为人未尽适当注意义务而使合同相对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
合同尚未有效成立;
缔约人一方主观上需有过错。
2、缔约过失责任类型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阅读全文…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
1、合同权利转让定义
也称债权的转让或债权让与;
指合同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从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与他的合法行为。
2、合同权利转让分为
1)合同权利的部分转让
受让人加入合同关系,成为与原债权人共享合同权利的新债权人。
2)合同权利的全部转让
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享有合同权利,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
3、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
有有效的合同债权存在;
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需就债权转让达成协议;
转让的债权必需具有可转让性;
必需有转让通知。
二、合同权利转让的限制、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
1、合同权利转让的限制
债权人不能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继承法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包括合同权利。
3、担保法规定
保证人代为履行后取得债权人的地位,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三、合同义务转让条件效力、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
1、合同义务转让
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
1)免责债务承担
债务人将其全部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叫作免责的债务承担。
2)并存债务承担
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如果该债务人与第三人连带地向债权人负责,叫作并存的债务承担。
3)按份之债
如该债务人与第三人各自按份负其责任,则按按份之债的规则处理。
2、合同义务转让条件
需有有效的合同义务的存在;
被移转的合同义务具有可移转性;
第三人需与权利人或者义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
债务承担需经权利人的同意才能生效。
3、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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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先合同义务、合同法先合同义务
1、什么是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者先契约义务,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先合同义务并非为当事人所约定,而是基于法律对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而直接规定,以促使合同本身得以善意地成立、生效以至得到履行,从而实现当事人的目的。
2、先合同义务特征
先合同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
先合同义务成立的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
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附随义务;
先合同义务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合同附随义务
1、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
简称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基于当事人的意见;
基于合同目的的消灭;
基于法律直接规定。
3、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效力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使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消灭,债权人不在享有债权,债务人不在负担债务;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使合同的担保及其它权利及义务也归于消灭,合同的担保,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债权人应将负债字据反还给债务人,负债字据为合同权利义务的证明;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合同附随义务
狭义附随义务仅指合同履行过程中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
广义附随义务则不仅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还包括先合同附随义务和后合同附随义务。
三、劳动合同后合同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
1、后合同义务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在学理上称为后合同义务。
2、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构成实际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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