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
1、原则
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委托人享有的权利: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该作品;没有约定使用范围的,有权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2、例外
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
执笔人或整理人有权获得适当的报酬。
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构成单位作品的,由所在单位作品的,由所在单位享有著作权;不构成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执笔人可获得适当报酬。
二、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
1、原则
作者为完成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单位享有以下权利: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2年(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职务作品完成2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职务作品此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2、例外
下列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单位享有: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构成单位作品(即单位视为作者)的。此时作者享有以下权利:署名权(构成单位作品的除外);获得奖励权;获得报酬权(单位许可或者转让职务作品所得的收益应合理分配给作者)。
一、著作权产生的时间
1、中国人创作的作品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无须发表,无须固定于载体、亦无须办理著作权登记,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享有权利。此即自动保护原则。
2、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创作的作品
中国参加或缔结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或双边协议之缔约国(成品国)的国民或者在缔约国具有经常居住地的外国人、无国籍人,获得自动保护,其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中国按照条约或协议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提供保护(但无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标准保护)。
非成员国的国民并且在成员国无经常居住地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创作的作品,不能获得自动保护。
分两种情况:若其创作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出版,自出版之日起,依照中国著作权法赋予的权利保护。
只要其创作的作品在任何一个成员国首次出版,或者在一个成员国与非成员国同时出版(彼此间隔不能超过30天),自其在成员国首次出版之日起,我国依照国际公约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提供保护。
一、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
1、作品的特征
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其特征有:
须为创造性智力成果(劳动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须为能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
须具有独创性。
2、因无创而不属于作品的常见例子
将汉字作品改成盲文(因汉字与盲文存在着一一对应关系)。
电视节目表。
(按姓氏笔画排列的客户)电话号码薄。
精确临摹所产生的复制品。
大头贴。
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思想与表达二分法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作品是对思想观念的独创性表达。
著作权只保护思想观念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观念。
思想观念采广义理解,包括:概念、原则、客观事实、发现、创意、发明、程序、工艺和方法等。
2、无著作权的作品或智力成果
时事新闻(指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历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私人译文可享有著作权)。
三、违禁作品与实用艺术品
1、违禁作品是否受保护
2010年2月26日著作权法修改后,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即:违禁作品受著作权法一定程度的保护。
2、举重以明轻:违反出版法规的作品
擅自出版的无书号作品、擅自发行、放映的未经电影主管部门审批进口的电影,并不属于违禁作品(违禁作品,指内容根本违法,不可能合法出版、传播的作品),但违反出版法规的作品,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且保护程度更高(甚至可能主张损害赔偿)。
3、实用艺术品
实用艺术品,指既具有美感,又具有实用功能的物品。涵盖首饰、家具、壁纸、服装、小摆件等。
实用艺术作品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三个条件:
实用功能与具有美感的艺术设计在物理上或者观念上相互独立。
能够独立存在的艺术设计具有独创性。
艺术设计部分具有较高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