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2015年12月15日

一、署名权、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1、保护期不受限制。

2、著作权人死亡后,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保护。

3、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二、发表权、著作财产权

1、自然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最后死亡的合作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3、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

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4、匿名作品

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21条的规定

著作权的内容: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

2015年12月15日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

1、控制的行为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上载到网络(互联网或者局域网)上,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均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广播权

1、概念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2、广播权控制3类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

无线广播;

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转播;

公开播放接收到的广播的作品。

3、享有广播权的主体

著作权人享有广播权(但受广播电台之法定许可限制);

表演者享有半个广播权(仅对其现场表演享有广播权);

录音制品制作者不享有广播权;

录像制品制作者享有广播权;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节目信号享有转播权。

著作权的内容: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

2015年12月15日

一、发行权

1、概念

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的权利。

2、发行权的特点

提供作品的对象是公众。

方式为销售或赠与。

须有作品载体(原件或复印件)所有权的移转。

3、发行权一次用尽(首次销售原则

经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出售或者赠与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后,该特定原件或复印件上的发行权消灭,他人向公众的再销售、再赠与的行为不侵犯发行权(对正版作品的再发行不构成侵权)。

二、出租权

1、仅4种人享有出租权(其他著作权人不享有出租权)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

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主要指电视剧、有独创性的MTV)的著作权人。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

三、表演权

1、表演权控制的行为

公开的活表演(如演奏乐曲、演唱歌曲、上演剧本、朗诵诗歌、公开授课)。

公开的机械表演:机械表演指将活表演录制于唱片、影片、光盘上之后,利用机器设备向公众传播被记录的表演的公开表演方式。

2、表演权不能控制的两种行为

非公开表演:主要指家庭范围内的表演。

免费的公开表演:免费的公开表演属于合理使用。

免费表演,指双向免费,既不向观众收取费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3、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区别

权利主体不同:表演权由著作权人享有;表演者权由作品的表演者享有。

权利客体不同:表演权的客体是作品;表演者权的客体是对作品的表演活动。

权利性质不同:表演权为财产权;表演者权包括6项权能,既有人身权,也有财产权。

保护期限不同:自然人的作品,其表演权的保护期限截止到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表演者权的保护期限先截止到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的内容: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

2015年12月15日

一、发表权

1、概念

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所谓公之于众,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许可他人将作品向不特定人公开,使作品处于为不特定第三人可得而知的状态,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

发表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只要公之于众即可,无方式的限制(表演、发行、放映、信息网络传播等均可产生发表的效果)。

下列三种情形,推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行使其发表权:将未发表的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的原件转让;同意将未发表的作品摄制成电影(其他利用方式亦同);将未发表之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如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

2、遗作的发表权归属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3、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

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公开。若仅对特定多数人公开,则尚未发表。

使作品处于公众可得而知的状态即可,不要求公众事实上已经知晓。

须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若第三人以侵权方式擅自将作品公之于众,因为著作权人并未用,就不能认定发表权已经用尽。则著作权人仍拥有发表权。

二、署名权

1、署名权的内容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

积极权能: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署真名还是假名,以及合作作者署名的顺序;作品以署名方式发表,原作品的作者享有在演绎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消极权能:作者有权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所限无法指明的除外。

2、合作作品的署名顺序纠纷

按下列规则处理: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者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画等确定

3、一种有争议的侵犯署名权的行为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侵犯他人的署名权。

三、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1、含义

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基本上是一回事。

若擅自修改他人作品,或者歪曲、篡改、割裂作品达到有损作者声誉的程度,即构成对修改权或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

2、下列两种行为不侵权

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作品摄制成电影和电视剧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报社、期刊社可以不经作者同意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但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但是图书出版者未经作者许可,不能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

四、复制权

1、复制权

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2、复制的要件有

将作品于有形物质载体上再现;作品须相对稳定和持久地固定在物质载体上。

演绎作品著作权归属,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

2015年12月14日

一、演绎作品著作权归属

1、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2、理解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

第三人使用演绎作品时须经演绎作品及原作品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

原因在于:演绎作品虽然有演绎者的创作成果,但没有改变原作品的基本表达。

在一部演绎作品中,实际上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作品:一个是原有作品,一个是派生作品。

与此相应,一部演绎作品中也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著作权。

二、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

1、影视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2、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两项权利:署名权、获得报酬权。

3、主要演员享有两项权利: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获得报酬权。

4、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三、匿名作品、汇编作品、美术作品著作权归属

1、美术作品

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的,原件的所有权人同时享有原件的展览权(不享有复制件的展览权)。

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者依然享有除原件展览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

2、汇编作品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其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3、匿名作品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