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的执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2016年1月21日

一、财产刑的执行

1、执行主体

第一审法院,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法院执行

对没收财产的判决,必要的时候,法院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2、执行时间

罚金刑: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应当强制缴纳;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追缴。

没收财产刑:判决生效后,法院应当立即执行。

3、执行顺序

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再执行财产刑。

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4、执行方式

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受托法院在执行财产刑后,也应当及时将执行的财产上缴国库。

5、中止执行的情形

执行标的物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案件的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

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6、终结执行的情形

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被撤销的。

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依照刑法第53条规定(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免除罚金的;

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7、执行回转

财产刑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的,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被执行人;无法返还的,应当依法赔偿。

8、罚金的减免程序

理由: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

申请: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减免,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处理期限:1个月作出裁定。

审查后的处理: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应当准许;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

9、执行措施

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

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

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

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1、没收财产、罚金的执行

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抚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2、赃款赃物的追缴

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赔偿

3、恶意和善意转让的处理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予追缴:

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4、财产不足以支付时的执行顺序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其他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5、涉案财物认定认定错误的纠正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停止执行死刑的程序

2016年1月20日

一、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1、执行死刑命令的签发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2、执行死刑的主体及期限

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

在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最高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法院执行。

3、死刑犯会见近亲属

第一审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

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

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二、停止执行死刑的程序

1、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

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罪犯怀孕的;

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2、停止执行后的审查程序

下级法院发现的:第一审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

最高法院发现的: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

下级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停止执行死刑的事由,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最高法院的审查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原作出核准死刑判决、裁定的合议庭(必要时,另行组成)。

3、最高法院审核后的处理

应当改判: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

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确认罪犯有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究的;确认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

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并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确认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