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申报期限,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2015年10月21日

一、破产债权申报期限、破产债权申报的规则

1、破产债权申报期限

申报破产债权的期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债权人向法院或其指定机关申报债权的期间。

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案件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

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日内应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破产公告后3个月内向法院申报债权。

债权人收到通知的当日或者公告发布的当日,不计算在申报债权的期间内。

2、破产债权申报规则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二、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1、优先清偿权

即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2、第一顺序债权

即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列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第二顺序债权

即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4、第三顺序债权

即普通破产债权,包括银行和其他债权人未设定财产担保的债权。

三、破产债权诉讼时效

破产债权申报发生两方面的效力

1、取得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资格和权利,如表决权,依破产程序接受债权清偿的权利等。

2、债权的诉讼时效因破产债权申报而中断

什么是普通破产债权,破产债权的范围

2015年10月21日

一、什么是破产债权

1、什么是破产债权

债权人对破产企业所享有的,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受偿的债权。

破产债权是指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

破产债权是民法上一般债权的转化形态。

2、破产债权的特点

只能以货币或其他可以用货币清偿的方式满足。

只能以破产企业为对象。

清偿通常不可能全部满足,而要受破产财产的限制,因而它因债务人依破产程序将自己的破产财产加以清偿而消灭。

3、破产债权的构成需具备三个条件

破产债权必须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

破产债权必须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破产债权必须是根据破产程序行使的债权

二、破产债权的范围

1、破产债权包括

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之债;

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票据付款人产生的请求权;

设定担保的债权;

未到期债权;

附条件、附期限债权;

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连带债务人现实、将来求偿权。

2、破产债权不包括

破产费用;

共益费用(破产受理后的新债);

取回权;

罚金、罚款;

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的费用。

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诉讼

1、破产债权确认的含义包括

广义和狭义之分。

2、广义的破产债权的确认

包括整个破产债权的确认过程指的是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向有权的主体(法院)申报债权,由有权的主体对债权进行登记并审查,确认债权之有无、性质及数额的法律行为

3、狭义的破产债权的确认

仅仅是指有权的主体依法对破产债权之有无、性质与数额予以确定和认可的行为。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区别和清偿

2015年10月19日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区别

1、破产费用的内容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的内容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合同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侵权之债。

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终结破产程序。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4、债务人以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的,按比例清偿。

破产管理人职责,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2015年10月19日

一、破产管理人产生、职责

1、破产管理人产生

法院指定,向法院报告工作。

清算组、中介机构、个人均可成为破产管理人。

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更换破产管理人。

要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回答质询。

2、破产管理人职责

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二、债权人会议的产生、职权

1、债权人会议产生

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

2、债权人会议职权

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监督管理人。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三、债权人委员会产生、成员人数

1、债权人委员会产生

债权人代表+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组成。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小于等于9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2、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破产申请人:债务人、债权人、清算人、出资人

2015年10月19日

一、破产申请人:债务人、债权人

1、债务人申请破产程序

出现破产原因的3种情形,可提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申请

只有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

2、债权人申请破产条件、程序

条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程序:重整申请、破产清算申请、不可申请和解。

二、破产申请人:清算人、出资人

1、清算人申请破产条件、程序

条件:已解散未清算完,资不抵债的

程序:申请破产申请(无重整、和解

2、出资人申请破产条件、提出时间

条件: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提出时间: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