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定金条款,合同保证金条款

2014年8月18日

一、合同定金条款、合同保证金条款

1、合同中定金订金的约定

合同很多人采用定金而不采用订金,认为定金的法律效果可以双倍返还,而订金却只能原款退还。

但是关于定金罚则法律有特别的规定,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措辞就可以当然的产生定金的双倍返还的法律效果。

所以,订立合同关于定金条款时,一定要对相关法律知识作深入的了解,确保定金的惩罚能得以实现。

2、定金罚则

定金的惩罚功能即收取定金的当事人如果违约将向非违约方按照定金的金额加倍赔偿,如果支付定金的当事人违约,则已支付的定金将作为违约金赔偿给非违约方。

当事人在合同中措词使用的是定金字眼,但在合同中没有规定定金的性质,该定金也不能产生双倍赔偿的法律效力。

所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如果希望定金罚则能够得以实现,则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出定金的法律性质:即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将双倍赔偿,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将无权要回定金。

3、合同定金条款约定的注意事项

定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20%,如果超过该上限,超过的部分无效

合同中所使用的文字应当使用定金这一标准用法的文字,尽量避免使用其他诸如订金、保证金等字眼,以免出现歧义给以后的定性带来麻烦。

定金条款从法律性质来讲具有实践要物性,即必须有定金的实际给付定金合同才得以成立。

如果双方当事人只约定了定金条款,而没有进行实际的定金款项交付,就不会出现一方当事人违约将双倍赔偿的法律后果。

4、合同定金条款范本

本合同订立之日起3日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

乙方在收取定金后10日以内负责将本合同的标的物交付给甲方,若乙方逾期交付或不交付,则乙方将双倍返还甲方支付的定金___;

若甲方不按期支付余款或决定不再购买该标的物的,则乙方将不予退还甲方支付的定金。

二、合同付款条款、合同结算条款、合同赔偿条款

1、合同条款-付款条款

http://wenku.baidu.com/view/f9e32c284b73f242336c5f9b.html

2、 合同无效,结算条款效力如何?

http://debtbj.fyfz.cn/b/802278

3、如何完善合同的结算条款,避免结算纠纷

http://www.jianzhufalv.com/GongChengJieSuan/ShowInfo.asp?InfoID=129

4、合同违约赔偿条款合理么?

http://www.guokr.com/question/553112/ 阅读全文…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

2014年8月6日

一、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

1、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其它合同无效的情形

拍卖中,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违反这一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破产程序中,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企业出售中,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时,应当确认该企业出售行为无效。

二、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

1、民间借贷中,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法院可依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本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三、赠与合同无效的情形、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1、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2、技术合同中,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3、商品房买卖中,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阅读全文…

买卖合同审查,销售合同审查

2014年8月5日

一、买卖合同审查、销售合同审查

1、权属审查

审查房屋的权属状况,如有无共有人或房屋有无抵押等权利限制。

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权属不清是引发二手房买卖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

售后公房、因婚姻或继承形成新的共有关系的房屋权属比较复杂,买卖双方都要十分注意。

2、审查房价

3、付款审查

4、交房审查

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交房审查,主要是对有关交房条款的审查,包括交房时间、交房条件、交房标志等。

交房条件一般包括买家付清房款,业主迁出户口、付清物业及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等费用,买卖双方维修基金结清。

5、违约责任审查

主要是对买卖双方违约责任及途径的审查。

6、买卖合同条款是否完备的审查标准

1)双方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列明当事人的全称、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

2)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

3)数量:数量要清楚、准确,计量单位、方法和工具符合规定。

4)质量:明确标准代号全称。

5)价款或报酬:合同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6)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履行期限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写明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清楚。

7)违约责任: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赔偿金数额或具体计算方法。

8)解决争议的方法:选择诉讼或者仲裁其中之一作为争议解决方法,不要出现既由法院管辖又由仲裁机构裁决,也不要出现由法院管辖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条款

9)合同生效条款:一般应当写明:合同自合同双方(或者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二、审查建设工程合同、施工合同审查

1、审查合同总额或工程总价和款项支付条款之间的联系,注意是否有对工程款的审计的条款。

2、工程类合同涉及大量的合同附件,要注意与合同的相关条款的一致性。

3、竣工验收条款和付款条款是紧密联系的,因此要注意审查竣工验收条款。

4、违约责任的约定,特别要注意到工期延误、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无法验收时的违约责任等。

5、对于经过招投标程序的,还需要审查有关的招投标文件与合同约定是否相符。

三、装修合同审查、租赁合同审查

1、审查当事人双方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1)出租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出租人是否具备出租房屋的主体资格,直接关系到合同的效力问题,所以应予以充分重视。

2)承租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2、审查房屋是否存在禁止出租的情形

3、审查房屋的租赁用途与批准的规划用途是否一致

4、审查房屋的坐落地点、面积、结构、装修状况、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5、审查租赁期限

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能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6、审查租金、租赁保证金和有关费用及支付方式、期限阅读全文…

买卖合同管辖权,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2014年7月31日

一、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买卖合同管辖法院

1、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协议管辖的范围只能是因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

协议选择管辖的法院只能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

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协议管辖法院,不能对二审和再审协议管辖法院。

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不能把规定应由基层法院作为第一审的案件,约定选择中给法院,同时,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也不能由当事人约定选择其它管辖法院。

双方当事人必须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因产品质量不合格

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买卖合同管辖权、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

1、商品房买卖合同管辖权的确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系合同纠纷,如不涉及不动产的权属争议,则不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动产专属管辖。

而应适用合同纠纷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阅读全文…

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提前解除合同赔偿

2014年7月29日

一、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单方面解除合同

1、法定单方解除权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当事人一方具有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的是合同主要义务;

3)经另一方催告;

4)迟延履行的一方在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2、不可随意主张解除合同

双方最好在签合同时明确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或在对方违约时积极协商达成解除协议。

不可随意主张解除合同,否则可能构成违约,造成损失。

3、单方解除合同时,合同必然会解除吗

单方解除合同,并不表示该解约行为必然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因为一方在行使单方解约权的时候,只是他认为对方违约且该违约行为已达到可解除合同的程度。

如果对方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违约且不同意合同解除的,应起诉法院,通过法庭审理,最终判定是否有违约行为及是否构成合同解除。

4、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提前解除合同赔偿、解除合同时的损害赔偿计算

1、差额方法的适用

债权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解除了合同,其与债务人均不再履行原给付义务,已提供的给付则须返还。

期待利益的赔偿,则依差额方法计算,债权人可请求赔偿的是其对待给付的金钱价值与债务人给付的金钱价值之差额。

该差额或是因债权人的对待给付的价值低于给付的价值造成的,或是债权人将取得的给付投入进一步交易后可获得的利润。

2、全部解除、部分解除与损害赔偿

在债务人已经提供了部分给付而就余下的部分发生不履行之时,由于合同可能全部解除或部分解除,解除与期待利益赔偿的关系也有所不同。

全部解除的前提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已提供的给付不享有利益。

至于债权人对于部分给付是否无利益,应以债权人通过订立合同所追求的利益为出发点,考察部分给付的保留能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债权人的利益。

部分解除,部分给付与部分对待给付的交换对于债权人而言是否较合同正常履行时不利。

三、双方解除合同、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1、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随时可解除

依据合同是否有固定期限为标准,可将租赁合同划分为定期租赁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

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合同。

2、不定期租赁合同的3种情形

1)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明确期限;

2)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