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组织形式、投资人、资本制度、出资限制、股权转让

2015年10月19日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组织形式、企业投资人

1、组织形式

仅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为合伙,不可为股份公司。

中外各方依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回收资本。

2、投资人

外方合营者:可为任何人。

中方合营者: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审批机关、设立登记机关

1、审批机关

设立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批准证书。

合营合同和章程须报审批机关审批后才能正式生效,修改需要同样的审批程序。

2、设立登记机关

在收到审批机关发给的批准证书后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资本制度、出资限制、对外转让股权条件

1、资本制度

认缴资本制。注册资本可用人民币也可用美元表示。

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合营经营期间不得减少注册资本,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2、出资限制

外方投资的技术设备,要符合:

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作价不得高于国际市场价格。

所有权出资。

报审批机构批准。

3、文字

会计记录:外国文字记载时,应当同时用中文记载。

其余文件:均可用外国文件单独记载。

4、对外转让股权条件

须经合营他方同意,报审批机构批准,向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股权转让无效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组织机构、纠纷解决方式

1、组织机构

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决定一切重大问题(无股东会)。

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内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或者经理)。

2、纠纷解决方式

仲裁管辖自愿。

诉讼为专属管辖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形式、投资人、资本制度、组织机构

2015年10月16日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性质、形式

1、可为有限责任公司,可采无限责任形式。

2、符合法人条件的,仅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为股份公司)。

3、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为合伙关系(无限责任)。

4、性质为契约式企业。即均由合作企业合同约定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投资人

1、外方合营者:可为任何人。

2、中方合营者: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资本制度

1、在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商务部规定。

3、外国合作者可以先行收回投资。批准机构为财税机关。

4、中外合作者用作投资或者合作条件的借款及其担保,由各方自行解决

5、其余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组织机构

1、董事会制、联合管理制、委托管理制。

2、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为权力机构,成员不得少于3个,董事或委员由合作各方自行委派或撤换。

3、一方担任董事长/主任的,副董事长/副主任由他方担任。

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事务管理、解散清算

2015年10月16日

一、个人独资企业、一人公司、合伙企业区别

1、个人独资企业

非法人。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禁止从事盈利性活动的人,不得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有关权利可转让或继承。

2、一人公司

法人。

1个自然人或法人。

股东:有限责任

缴纳:企业所得税。

3、合伙企业

非法人。

2人以上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

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

1、企业债务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家庭共有财产担责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3、分支机构的债务

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进行设立登记。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投资人个人承担)。

4、企业解散后债务

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三、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

1、自行管理

2、委托管理

3、聘用他人管理

4、投资人对受托人、被聘用人的职权限制只对内不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受托人、聘用管理人

禁止非法行为:索贿受贿、侵占、挪用、泄露商业秘密。

禁止擅自行为: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储存、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同业竞争、自我交易、将企业商标等知识产权转让。

四、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

1、解散理由

投资人自行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无继承。

吊销。

2、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

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

3、解散后债务

投资人仍要担责5年。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合伙企业债务清偿

2015年10月16日

一、合伙企业债务承担、合伙企业债务清偿

1、企业债务

企业正常经营期间:企业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入伙、退伙时债务

普通合伙人:

入伙: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

入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3、和善意第三人关系

普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有限合伙人:表见普通合伙。

4、个人债务清偿

普通合伙人个人债务

可以从其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相关债权人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合伙人个人债务:

可用收益用于清偿。

债权人可讲求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2015年10月16日

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1、专业服务类,如会计师事务所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2、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

3、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不是合伙企业,属于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

但其合伙人担责特殊普通合伙的规定。

即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本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

4、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5、合伙人责任承担为特殊规则

其余规则为一般普通合伙企业。

6、执业造成企业债务:

有过错的合伙人对外:无限连带责任,对内:对合伙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无过错的合伙人:财产份额为限。

合伙人均无过错:全体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