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2016年2月24日

一、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1、立项

授权立法:或续或转。

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可以就法律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授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例外的需要在授权决定中注明)。

期限届满的6个月前,向授权机关报告,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立项。

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拟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定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

2、起草

国务院组织起草,部门和法制办起草,重要的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法制办起草

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送审。

开门立法: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民主立法: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3、审查

起草单位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其他资料报送法制办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缓办或退回的情形:不具备制定条件;有关部门对主要制度存争议,起草部门未与之协商;送审稿未按要求签署;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

法制办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国务院法制机构修改后形成草案与说明,由其主要负责人建议提请审议(修改意见不一致报国务院决定)。

对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或法律的配套法规可以传批。

4、决定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法制机构或起草部门做说明,或由国务院审批。

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实施行。

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委令公布。

5、公布

在国务院公报和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站发布。

标准文本为国务院公报文本。

公布后30日后施行。

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确定及公布后不立即实施行将有碍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布后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6、解释

(抽象性)属条文本身问题的,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政府可要求解释,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拟定解释草案报请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公布。

(具体性)属具体应用问题的,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政府的法制机构可请求解释,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答复;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类型

2016年2月24日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类型

1、合法

合法不合理:合法一般不合理;合法严重不合理。

合法又合理。

2、违法

一般违法;

严重违法

3、无效

条件:要求从事犯罪行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从事客观上不可能的行为。

效力:自始无法律效力。

后果:可随时主张无效;随时宣告无效;当事人可拒绝,不负责任;可获得国家赔偿。

4、撤销

条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

效力:被撤销前推定为有效,撤销后溯及为自始无效。

后果:撤销前不可拒绝,只能先履行;需依据法定程序撤销;撤销后可获得国家赔偿

5、废止

条件:法律依据改变;客观事实改变;行为目的实现。

效力:废止前有效;废止后无效。

后果:因信赖保护可获国家补偿

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

2016年2月24日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

1、法律性、处分性

主观上:是否存在意思表示;

客观上:是否产生法律效果;

主客观:是否相一致。

行政事实行为(指导、调解、程序、暴力)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2、特定性

对象是否特定;

适用师是否反复。

对比抽象行政行为。

3、外部性

主体角度、依据角度、内容角度、效果角度。

内部行政行为:人事处理、公文来往、职权调整。

4、职权性处分

一看依据;

二看目的。

对比刑事侦查行为。

5、单方性

是否平等协商;

是否强制。

对比行政合同行为。

公务员处分种类、适用、解除

2016年2月24日

一、公务员处分

1、处分设定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2、处分权限

对国务院组成人员予以处分,由国务院决定。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正副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3、处分种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处分效果

所有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受警告处分的可以晋升工资档次。

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降级、撤职处分的,级别和工资档次同时降低。

5、处分解除

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二、公务员处分适用

1、数个违纪行为同时处分

不同类采吸收规则。

同类采限制加重原则(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

处分期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受处分期间受新处分

新处分为开除的采吸收规则。

新处分为开除以外处分的采并科原则: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超过48个月。

3、公务员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4、从轻处分:期限(主动交代;或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减轻处分:种类(主动交代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

从轻和减轻都是应当而不是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