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与身份,共同犯罪与身份

2015年12月29日

一、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的共同犯罪

1、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与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时,构成共同犯罪

2、罪名认定

无身份者教唆、帮助有身份者实施犯罪,如果没有触犯其他犯罪,则只能按照身份犯触犯的罪名定罪量刑。

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的共犯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以上罪名的,应认定为较重罪的共犯。

如果认定为较重罪的从犯轻于较轻罪的正犯时,则应认定为较轻罪的正犯;有身份者也无身份者存在罪名不同的可能性。

二、不同身份者的共同犯罪

1、案例

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

甲与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100万元。

2、司法解释认为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3、刑法理论主流观点认为

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的甲与国家工作人员乙相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时,甲、乙都同时触犯了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应按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如果将甲认定为贪污罪的从犯轻于职务侵占罪的正犯(主犯)的,则对甲以职务侵占罪的正犯论处(甲、乙成立共犯,但罪名不同)。

如果甲、乙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乙的职务便利,成立贪污罪的共犯。

如果甲与乙仅利用了甲的职务便利,则乙的身份没有意义,成立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三、不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

1、刑法关于刑罚加减的规定仅适用于具有加减身份的人,而不适用于不具有加减身份的人。

承继共犯构成要件,片面共犯的处罚

2015年12月29日

一、承继共犯

1、承继共犯成立的时间要求

当先行为人实施了谋犯罪的一部分实行行为,后行为人故意参与该犯罪时,成立共同犯罪

除了持续犯(继续犯),犯罪既遂并且行为结束之后不可能有承继的共犯,之后提供帮助的可能成立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

2、承继共犯的行为性质判断

原则上讲,后行为人参与的行为性质与前行为人的行为性质相同。

在结合犯的情形,承继者仅参与后一犯罪的,不构成结合犯,仅成立其参与的后一犯罪。

3、承继共犯的责任范围认定

先前行为导致的结果不能归属于后行为人,因为后行为人只能对与自己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的结果承担责任,即后行为人对其参与之前的先行为人的行为产生的结果不承担责任。

只要能够证明是后行为人参与后共同行为引起的结果,无论是先行为人还是后行为人导致的结果,也无论是否查清是谁导致的结果,都要归属于先前行为人与后行为人。

如果查不清是先行为人先前行为导致的结果还是后行为人参与后引发的结果,但能确定是其中之一引发的结果的,只能将该结果归属于先前行为人,不能归属于后行为人(后行为人不对先前行为导致的结果负责;案件事实存在疑问,应做到有利于行为人的判断)。

二、片面共犯

1、片面共犯的概念

片面共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

2、片面共犯的分类

片面的共同实行(片面的共同正犯),即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实行行为。

片面的教唆,即被教唆者没有意识到自己被教唆的情形

片面的帮助,即实行的一方没有意识到另一方的帮助行为。

3、片面共犯的处罚原则

片面共犯仅对知性的一方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对不知情的一方不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

在能够认定间接正犯时,不需要认定片面共犯。

帮助犯的成立条件:帮助行为、帮助故意

2015年12月29日

一、帮助犯

1、帮助犯,是指帮助正犯实行犯罪的人,成立帮助犯,要求有帮助的行为也帮助的故意,共犯从属性说还要求被帮助者实行了犯罪。

2、帮助行为包括物理性帮助(如提供凶器、排除障碍等)和心理性帮助(如改进作案方针、撑腰打气、呐喊助威、强化犯意等)帮助行为包括作为方式和不作为方式。

3、帮助行为包括预备的帮助犯、与实行行为同时的帮助犯(伴随的帮助犯)以及承继的帮助犯。但事后帮助行为不成立共犯,即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以及事前无通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不成立帮助犯;如果事前有通谋的,则成立帮助犯。

4、如果帮助行为与正犯的行为结果之间不具有物理的与心理的因果性,即使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帮助的故意,也不能认定为帮助犯。当然,帮助降低危险的行为,不成立帮助犯。

5、对中立的帮助行为,可能认定为犯罪:明知他人正在或者马上要实行犯罪,为其顺利进行提供帮助的,成立帮助犯。

6、只要正犯的行为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即使正犯没有故意,以帮助故意实施帮助行为者,成立帮助犯(共犯的从属性理论)。

7、刑法如果将特定帮助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则按独立罪名论处:如果刑法将其他犯罪的帮助行为独立规定为犯罪,则犯罪者与被帮助者虽然成立不同的罪名,但仍成立共同犯罪,但不能认定为对方罪名的共犯。如果被帮助者的行为本身不成立犯罪,但刑法规定帮助行为成立犯罪,则帮助者与被帮助者不成立共犯,仅帮助者成立犯罪,属于实行犯。

二、教唆犯、帮助犯与间接正犯的关系

1、教唆犯、帮助犯与间接正犯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包容关系。

2、根据共犯从属性理论,主观上只要有帮助故意,客观上对实行行为至少起到了帮助甚至引起或者支配作用的,都成立帮助犯;主观上只要具有教唆故意,客观上引起甚至支配了实行行为的,成立教唆犯

3、根据共犯与错误认识理论,主观上具有支配他人实行犯罪的故意,但客观上只起到了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实行犯罪的作用的,成立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故意,但客观上仅起到了物理或者精神上帮助他人实行犯罪的作用的,成立帮助犯。

教唆犯的成立条件:教唆对象、行为、故意

2015年12月28日

一、教唆犯成立条件

1、教唆对象

关于教唆对象,存在两种观点:

极端从属性说(共犯的成立以正犯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为条件)认为,教唆对象必须是有责任的人;

限制从属性说(共犯的成立以正犯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为条件,不以正犯具备有责性为前提)认为,教唆对象可以是无责任能力的人,但必须是有一定规范意识的人,否则成立间接正犯(如教唆幼儿或者高度的精神病患者等缺乏规范意识的人犯罪)。

教唆对象必须特定,但不限于特定的一人,包括特定的二人以上。

如果唆使的对象不特定,则叫:煽动,不成立教唆。

由于教唆是使他人产生犯罪的决意,故在被教唆者已经产生犯罪决意的情况下,不可能再成立教唆,只能成立帮助犯。

2、教唆行为

教唆行为必须引起他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意思(不等于犯罪故意),进而使之实行犯罪。

故意教唆他人实施过失犯罪的,成立间接正犯。

教唆方法不限,但不作为方式不能构成教唆行为。如果威胁、强迫导致被教唆者完全丧失意志自由的,成立间接正犯。

教唆行为不要求对具体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作出指示,但教唆行为必须是教唆他人实施较为特定的犯罪行为,即使该犯罪的对象还不存在,而是以出现对象为条件的,也是教唆行为。

按照限制从属性说,共犯的成立是否要求共犯对正犯故意具有从属性,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的分歧。

3、教唆故意

教唆者故意教唆他人实施不可能既遂的行为,是未遂的教唆:如果教唆者所教唆的行为是不能犯,则不问教唆者的故意内容如何,均不成立犯罪;如果教唆者所教唆的行为是可能导致结果发生的未遂犯,则需要判断教唆者是否具有教唆犯罪的故意。

二、教唆犯的认定

1、对教唆犯,应当依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笼统定教唆罪。

如果被教唆的人对被教唆的罪产生误解,实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责任。

2、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共犯的正犯化),对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定罪,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

狭义共犯的处罚根据

2015年12月28日

一、共犯的处罚根据

1、共犯的处罚根据

共犯通过正犯行为间接地侵害了法益,即共犯诱使、促成了正犯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法益侵害行为。

2、共犯独立性说

共犯的可处罚性在于共犯的行为本身,共犯成立犯罪不一定要求正犯着手实行犯罪。

3、共犯从属性说

共犯成立犯罪至少要求正犯着手实行了犯罪。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实行被教唆的罪,教唆者不成立犯罪;如果被帮助的人没有实施实行被帮助的罪,帮助者的行为不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