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2015年11月16日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原则

1、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交付=物权变动

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或放弃占有)为生效要件

2、其适用范围包括

动产物权(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的抛弃、动产买卖、动产赠与、动产质权的设立、部分权利质权(具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设立、基于设立公司协议的动产出资。

二、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例外

1、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生效的法律行为+让与人具有相应的处分权+登记=动产物权变动。

以没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例如国库券、电子提单、电子仓单)出质的,质权自在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著作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在国家版权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专利权出质的,质权自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商标权出质的,质权自在国家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应收账款设立权利质权的,质权自在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质权设立。

2、合同生效即发生物权变动

不以交付或者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生效的法律行为+让与人具有处分权=动产物权变动。包括:

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