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交付,简易交付
一、现实交付
1、现实交付的概念
指事实管领力的移转,即双方在约定地点,基于交付的合意移转直接占有,使受让人取得直接占有,让与人终局放弃全部占有地位。
直接占有是否具有终局性移转,须以一般社会观念(交易观念)确定。
2、动产买卖中的现实交付
在动产买卖中,若出卖人向买受人完成现实交付,发生三方面的法律效果:
动产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
风险移转给买受人承担;
利益承受(由买受人取得孳息所有权)。
二、符合何种条件,才能认定为出卖人已经向买受人完成了交付
1、约定了交付地点
双方必须在约定的交付地点,基于交付的合意,移转动产的直接占有,才能认定为完成了现实交付。
例子:北京的甲将10吨绿豆出售给海口的乙。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与A和B签订运输合同,由A将绿豆从北京公路运输到天津,再由B从天津海路运输到海口。
问题:什么时候,才算甲向乙完成了现实交付?
答:这要看甲、乙交付地点在何地。
a)目的地交货
甲、乙的买卖合同约定,甲代办托运,运输至海口交付给乙。甲、乙已经明确约定了交付地点:海口。B运输到海口并交给乙派来提货的人占有时,才算向乙完成了现实交付。
b)指定地点交付承运人
若甲、乙的买卖合同约定,甲代办托运,交给天津港的承运人运交乙。甲、乙也明确约定了交付地点:在天津交给承运人。
A在天津将绿豆交给承运人B占有时,就算甲向乙完成了现实交付。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未约定交付的地点
未约定交付地点包括:不能协商确定交付地点,也不能按照交易习惯确定交付的地点。
例子:北京的甲将10吨绿豆出售给海口的乙。没有约定交付地点。若不能协商确定交付地点,也不能按照交易习惯确定交付地点。
问题:达到何种状态,才算甲向乙完成了现实交付?
答:这要看货物是否需要运输。
a)标的物不需要运输(买受人上门提货)
交付地点是: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该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b)标的物需要运输(第一承运人规则)
交付地点是: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受人。
三、简易交付
1、简易交付是一种观念交付
指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已经直接占有该动产,在让与人与受让人就移转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动产质权的合同生效时,即视为已经完成交付,以代替现实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