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法定的含义
1、种类法定。
2、内容法定。
3、效力法定。
4、公示方法法定。
二、当事人的约定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效果
1、违反种类法定
不发生物权效力,该权利不属于物权。
若无其他无效事由,可产生合同效力。
2、违反内容法定
不发生物权效力。
增添权能的,无该权能,限制权能的,视为无限制。
若无其他无效事由,可产生合同效力。
具有其他无效事由,合同无效。
3、违反公示方法法定
特别是,若当事人的约定违反物权变动规则法定:
该约定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效果。
无其他无效事由的,可产生合同效力。
4、违反效力法定
不发生物权效力,该物权不具有该效力。
若不涉及第三人,可以当事人之间发生该约定的效力(合同有效)。
一、排除妨害请求权
1、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请求人为物权人。
被请求人为任何对物权妨害之人(行为妨害人与状态妨害人)。
妨害人以无权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物权的行使。
妨害具有不法性(物权人有容忍义务的,无排除妨害请求权)。
提出请求之时,妨害仍在持续中。
2、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效力
除去妨害:妨害人须采取措施排除妨害。例如:以违章建筑堵塞通道的,应拆除违章建筑;清理丢弃的垃圾;不再制造噪音;涂销错误的不动产登记。
排除妨害费用的承担:妨害人具有过错的,应独自承担排除妨害的费用;妨害人对妨害无过错的,由双方合理分担排除妨害的费用。
3、一种特殊的妨害
声明否认他人物权的行为,不属于对他人物权的直接侵害,物权人不得直接对否认者主张排除妨害请求权,而应提起确认之诉。
物权人获得确认之诉的胜诉判决后,仍继续声明否认该物权的行为,构成对该物权的妨害,物权人可对其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
二、消除危险请求权
1、消除危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请求人为物权人。
被请求人为对危险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
提出请求之时,危险仍现实存在。
物权的行使具有受到妨害的现实危险。例如:邻居在自己房屋附近挖坑,具有危及房屋安全的现实可能性。
2、消除危险请求权的效力
消除危险:制造危险的相对人应采取预防措施,除去现实危险。
消除危险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消除危险的费用,原则上应由相对人负担。
若危险的产生是由不可抗力所致,或者危险的原因与请求人自身具有客观上的关联性时,可以确定由请求人与相对人合理分担。
一、物权请求权包括
1、返还原物请求权。
2、排除妨害请求权。
3、消除危险请求权。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
1、返还原物请求权构成要件
1)请求人为物权人,只有物权人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须为包含占有权能的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质权、留置权。抵押权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破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虽非物权人,基于诉讼担当,也可作为原告行使他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质权人与留置权人对无权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原因:质权与留置权的成立与维系均以占有为要件)。
2)被请求权人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
2、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效力
被请求权人应当返还原物与孳息。
三、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占有返还请求权的区别
1、请求权人
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人。
占有返还请求权:占有人。
2、构成要件
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
占有返还请求权:占有被侵夺
3、请求的对象
返还原物请求权:现时的无权占有人。
占有返还请求权:侵夺人及其继受人。
4、期限
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时效或期限限制。
占有返还请求权:自被侵夺之日起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