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2015年11月16日
一、排除妨害请求权
1、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请求人为物权人。
被请求人为任何对物权妨害之人(行为妨害人与状态妨害人)。
妨害人以无权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物权的行使。
妨害具有不法性(物权人有容忍义务的,无排除妨害请求权)。
提出请求之时,妨害仍在持续中。
2、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效力
除去妨害:妨害人须采取措施排除妨害。例如:以违章建筑堵塞通道的,应拆除违章建筑;清理丢弃的垃圾;不再制造噪音;涂销错误的不动产登记。
排除妨害费用的承担:妨害人具有过错的,应独自承担排除妨害的费用;妨害人对妨害无过错的,由双方合理分担排除妨害的费用。
3、一种特殊的妨害
声明否认他人物权的行为,不属于对他人物权的直接侵害,物权人不得直接对否认者主张排除妨害请求权,而应提起确认之诉。
物权人获得确认之诉的胜诉判决后,仍继续声明否认该物权的行为,构成对该物权的妨害,物权人可对其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
二、消除危险请求权
1、消除危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请求人为物权人。
被请求人为对危险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
提出请求之时,危险仍现实存在。
物权的行使具有受到妨害的现实危险。例如:邻居在自己房屋附近挖坑,具有危及房屋安全的现实可能性。
2、消除危险请求权的效力
消除危险:制造危险的相对人应采取预防措施,除去现实危险。
消除危险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消除危险的费用,原则上应由相对人负担。
若危险的产生是由不可抗力所致,或者危险的原因与请求人自身具有客观上的关联性时,可以确定由请求人与相对人合理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