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转移、移转

2015年10月23日

一、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转移、移转

1、概念

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概括承受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自己的合同权利与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

2、要件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要件有三:

须有合法有效的双务合同存在。

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协议

经合同对方当事人同意(因为移转有债务)。

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分别适用合同法关于债权让与与债务承担的规定

债权让与未通知债务人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务承担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承担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3、效力

第三人(承受人)取得让与人所享有的合同权利及所负担的合同义务

让与人退出合同关系。

从权利、从债务随同移转,但专属于让与人的除外。

免责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

2015年10月23日

一、免责的债务承担

1、免责债务承担的要件

假设甲为债务人,乙为债权人,甲对乙债务全部或部分免责地转让给丙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有三种模式,其要件各不相同:

第一种模式:甲乙丙达成三方协议:甲对乙的债务全部或部分由丙承担。

第二种模式:第三人丙与债权人乙达到协议:甲对乙的债务全部或部分由丙承担。这种模式下无须甲同意,但应通知甲。乙丙的协议属于利益第三人合同。甲可抛弃因此取得的利益。

第三种模式:甲与第三人丙达成债务承担协议。其构成要件有四:甲对乙的债务具有可让与性;甲和丙就全部或部分转让债务达成合意;须经债权人乙同意;遵循法定形式(法律规定债务承担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免责债务承担的法律效果

乙已经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受让人的承担的债务,原债务人免除债务,原债务人也不对受让人履行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抗辩的援用。债务受让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被承担之债务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

1、假设甲欠乙20万元,并存的债务承担有下列四种方式。

债务承担究竟是免责的,还是并存的,应通过意思表示之解释定之,有疑义时应认定为并存的债务承担。

2、第一种方式:甲乙丙达成三方协议:甲与丙对该2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第二种方式:乙与丙达成双方协议:甲与丙对该20万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无须甲同意,因并存的债务承担不会对债务人甲产生不利影响。

4、第二种方式:甲与丙达成双方协议:甲与丙对该20万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无须乙同意,因并存的债务承担不会对债权人乙产生不利影响。

5、单方允诺:丙单方面对乙表示:甲与丙该20万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无须乙同意,因并存的债务承担不会对债权人乙产生不利影响。

债权转让的法律后果,债权转让的法律效果

2015年10月22日

一、债权转让的法律后果、债权转让的法律效果

1、从权利随同移转(具有专属性的从权利例外)

基于担保物权与保证债权的从属性,债权全部转让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保证债权随同移转(债权让与合同另有规定或者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于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债权部分转让的,抵押权、质权仍同时担保已经转让部分的债权与尚未转让部分的债权。

原则上:债权转让,保证债权随同转让,但担保法解释第28条规定了两个例外,在下列两种情形下,债权转让后,保证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禁止债权转让的。

2、债务人对受让人的抗辩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包括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因为受让人系继受取得债权,须承受该债权上原有的瑕疵(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

抗辩不仅包括实体上的抗辩,也包括诉讼上的抗辩,如仲裁协议。

3、被转让债权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中断

4、债务人对债权受让人的抵销权

该抵销权可视为合同法99条的例外,其特殊性表现在不要求抵销人与被抵销人互负债务这一要件。

债权转让的条件,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2015年10月22日

一、债权转让的条件、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1、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合同法第79条规定,三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约定不得转让的:但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受让人。

法律禁止转让的:例如:赡养费请求权、抚养费请求权。再如:保险法第34条第2款规定: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依照性质不能转让的:如债权转让将导致债务人的给付内容完全变更;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成立的债权;基于对特定债权人的人身信任而成立的债权;请求债务人竞业禁止等不作为债权。

2、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转让的合意

虽然乙将债权转让给丙时,乙应通知债务人甲,但通知并非丙取得债权的必要条件。通知的意义在于:未通知甲的,虽然债权已经转让给丙,但该转让对甲不发生效力。通知到达甲,债权转让才对甲发生效力。

3、遵循法定形式

法律规定转让债权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例如:转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的债权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债的法定移转,债的约定移转

2015年10月22日

一、债的法定移转

1、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

保险法第60条。

2、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

继承法意见第33条。

3、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租赁物的受让人对原租赁合同的承受

合同法第229条。

4、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承受

合同法第234条。

5、企业发生合并或者分立时对原债权债务的承担

合同法第90条。

二、债的约定移转

1、债权让与

合同法第79-83条。

2、债务承担

合同法第84-87条。

3、约定概括承受

合同法第88-8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