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
一、免责的债务承担
1、免责债务承担的要件
假设甲为债务人,乙为债权人,甲对乙债务全部或部分免责地转让给丙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有三种模式,其要件各不相同:
第一种模式:甲乙丙达成三方协议:甲对乙的债务全部或部分由丙承担。
第二种模式:第三人丙与债权人乙达到协议:甲对乙的债务全部或部分由丙承担。这种模式下无须甲同意,但应通知甲。乙丙的协议属于利益第三人合同。甲可抛弃因此取得的利益。
第三种模式:甲与第三人丙达成债务承担协议。其构成要件有四:甲对乙的债务具有可让与性;甲和丙就全部或部分转让债务达成合意;须经债权人乙同意;遵循法定形式(法律规定债务承担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免责债务承担的法律效果
乙已经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受让人的承担的债务,原债务人免除债务,原债务人也不对受让人履行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抗辩的援用。债务受让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被承担之债务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
1、假设甲欠乙20万元,并存的债务承担有下列四种方式。
债务承担究竟是免责的,还是并存的,应通过意思表示之解释定之,有疑义时应认定为并存的债务承担。
2、第一种方式:甲乙丙达成三方协议:甲与丙对该2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第二种方式:乙与丙达成双方协议:甲与丙对该20万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无须甲同意,因并存的债务承担不会对债务人甲产生不利影响。
4、第二种方式:甲与丙达成双方协议:甲与丙对该20万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无须乙同意,因并存的债务承担不会对债权人乙产生不利影响。
5、单方允诺:丙单方面对乙表示:甲与丙该20万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无须乙同意,因并存的债务承担不会对债权人乙产生不利影响。
债权转让的法律后果,债权转让的法律效果
一、债权转让的法律后果、债权转让的法律效果
1、从权利随同移转(具有专属性的从权利例外)
基于担保物权与保证债权的从属性,债权全部转让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保证债权随同移转(债权让与合同另有规定或者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于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债权部分转让的,抵押权、质权仍同时担保已经转让部分的债权与尚未转让部分的债权。
原则上:债权转让,保证债权随同转让,但担保法解释第28条规定了两个例外,在下列两种情形下,债权转让后,保证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禁止债权转让的。
2、债务人对受让人的抗辩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包括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因为受让人系继受取得债权,须承受该债权上原有的瑕疵(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
抗辩不仅包括实体上的抗辩,也包括诉讼上的抗辩,如仲裁协议。
3、被转让债权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中断。
4、债务人对债权受让人的抵销权
该抵销权可视为合同法99条的例外,其特殊性表现在不要求抵销人与被抵销人互负债务这一要件。
债权转让的条件,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一、债权转让的条件、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1、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合同法第79条规定,三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约定不得转让的:但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受让人。
法律禁止转让的:例如:赡养费请求权、抚养费请求权。再如:保险法第34条第2款规定: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依照性质不能转让的:如债权转让将导致债务人的给付内容完全变更;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成立的债权;基于对特定债权人的人身信任而成立的债权;请求债务人竞业禁止等不作为债权。
2、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转让的合意
虽然乙将债权转让给丙时,乙应通知债务人甲,但通知并非丙取得债权的必要条件。通知的意义在于:未通知甲的,虽然债权已经转让给丙,但该转让对甲不发生效力。通知到达甲,债权转让才对甲发生效力。
3、遵循法定形式
法律规定转让债权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例如:转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的债权须经有关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