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启动再审
1、本院启动再审
程序要求: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事由: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
2、上级法院(包括最高法院)启动再审
亲自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二、检察院启动再审
1、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的法定情形
针对生效判决、裁定启动再审的事由: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相同;
针对生效调解书启动再审的事由: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2、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的方式:监督手段的二元化
抗诉:上抗下模式;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同级抗。
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对人检察建议。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时。
地方各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再审检察建议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
建议再审的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
再审检察建议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款规定情形;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
再审检察建议经该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人监督:各级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3、管辖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所在地同级检察院和上级检察院均有管辖权。
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案件,由审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同级检察院管辖。
4、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
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的前置程序:
当事人在下列情形下才可以申请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再审判决、裁定明显错误。
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不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必要时可以听证或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5、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检察权的保障制度
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向当事人或案外人调查核实的情况,应当向法庭提交并予以说明,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调阅法院诉讼卷宗。
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
6、民事检察监督权的法律效果
检察院依法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或经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法院应予受理。
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以及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依法提出抗诉的,法院应予受理,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以及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裁定等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判决、裁定除外。
检察院依法对有明显错误的再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应予受理。
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法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三、特殊情形处理方式
1、竞合时的处理
在审查再审申请过程中,对方当事人也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其提出的再审申请一并审查。
法院在审查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过程中,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法院应终结审查,直接裁定再审。
2、撤回再审申请
依申请撤回、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3、再审中撤回起诉:一撤到底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的,法院可以准许。
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4、建议自行和解
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以建议当事人自行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