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2015年12月4日

一、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1、法院应在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

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受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2、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

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3、法院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

二、再审程序的审判组织和程序类型

1、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的效力:中止执行为原则

可以不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的情形: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

2、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发表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3、因抗诉而启动再审时的派员出庭义务

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检察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同级检察院或者提出抗诉的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的任务:宣读抗诉书;对依职权调查的证据予以出示说明。

检察人员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应当待休庭或庭审结束后,以检察院的名义提起检察建议。

4、审理再审案件的程序类型

无独立程序,适用一审或二审程序重新审理。

5、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是终审裁判,不得上诉

6、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后,是否裁定撤销原判决,须待再审程序审理完结后才可知。

再审案件的审理法院

2015年12月4日

一、再审案件的审理法院

1、法院启动的再审

本院自行决定启动再审:本院审理。

上级法院启动的再审:该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2、检察机关启动的再审

原则:由接受抗诉的法院再审,即生效裁判的上级法院,属于上级法院提审。

可以交下级法院审理的五种法定情形:事实和证据问题。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若具备上述情形之一,但案件已经下级法院再审审理过,则仍旧不得交下级法院审理。

3、因当事人申请而启动再审

因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的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但是当事人依法选择向基础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均为公民)。

最高法院或高级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交由其他法院再审,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再审。

4、不得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情形

原审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其他不宜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

法院启动再审,检察院启动再审

2015年12月4日

一、法院启动再审

1、本院启动再审

程序要求: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事由: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

2、上级法院(包括最高法院)启动再审

亲自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二、检察院启动再审

1、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的法定情形

针对生效判决、裁定启动再审的事由: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相同;

针对生效调解书启动再审的事由: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2、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的方式:监督手段的二元化

抗诉:上抗下模式;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同级抗。

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对人检察建议。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时。

地方各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再审检察建议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

建议再审的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

再审检察建议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款规定情形;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

再审检察建议经该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人监督:各级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3、管辖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所在地同级检察院和上级检察院均有管辖权。

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案件,由审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同级检察院管辖。

4、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

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的前置程序:

当事人在下列情形下才可以申请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再审判决、裁定明显错误。

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不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必要时可以听证或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5、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检察权的保障制度

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向当事人或案外人调查核实的情况,应当向法庭提交并予以说明,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调阅法院诉讼卷宗。

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

6、民事检察监督权的法律效果

检察院依法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或经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法院应予受理。

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以及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依法提出抗诉的,法院应予受理,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以及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裁定等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判决、裁定除外。

检察院依法对有明显错误的再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应予受理。

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法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三、特殊情形处理方式

1、竞合时的处理

在审查再审申请过程中,对方当事人也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其提出的再审申请一并审查。

法院在审查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过程中,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法院应终结审查,直接裁定再审。

2、撤回再审申请

依申请撤回、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3、再审中撤回起诉:一撤到底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的,法院可以准许。

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4、建议自行和解

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以建议当事人自行和解。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条件、程序、法定情形

2015年12月4日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基本事实: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在原审中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或质证中未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不属于此处的未经质证的情形。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为能归责于本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法律文书:法律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13、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此处的枉法裁判行为须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

14、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调解书。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律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2、当事人分别向原审法院和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法院受理。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

1、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2、例外情形:当事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再审申请的法定情形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再审的;

3、在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4、上述1、2情形中,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但因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5、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情形: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诉法和民诉解释规定条件的。

五、申请再审的效力和法律后果

1、不停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2、法院应当自受理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3、审查后的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法定情形的,裁定驳回申请。

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