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的原因,公司解散程序
一、公司解散的原因、公司解散股东会决议
1、一般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使公司继续存续;2/3多数通过)。
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合并、分立导致解散(不法定清算)。
2、强制解散
被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被撤销。
被责令关闭。
3、司法解散(股东请求解散)
公司僵局+司法解散诉讼。
二、公司司法解散、公司解散程序
1、股东司法解散公司理由(公司僵局)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注意: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均不构成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理由。
2、司法解散诉讼
原告:单独或合计持有全体股东表决权10%以上股东(有限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一人一票表决权,股份公司不能由章程规定)。
被告:公司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
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其他股东可以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案由: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保全: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法院可予保全。
调解: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
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继续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法院应予支持。
经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
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后果:针对全体股东,其他股东不能基于同一理由再次提起司法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