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条款,合同部分条款无效

2014年8月6日

一、合同无效条款、合同部分条款无效

1、如何认定合同整体无效,还是部分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56条规定:部分合同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认定合同是整体无效,还是部分条款无效,取决于该无效条款在整个合同中的作用。

如果该无效条款为合同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的合同无效部分,则合同整体无效。

相反,则应认定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2、不公平格式条款一律无效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任何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其内容无效。

也就是说,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商家在其店内明示收取开瓶费、谢绝自带酒水、货一出门恕不退换等霸王条款都属违法

二、合同自始无效、约定合同无效、格式合同无效

1、合同自始无效

指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溯及既往,从合同成立之时就无效。

被确认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而不是从确认无效时起无效。

特别是对无效合同来说,因其内容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当事人即使事后追认,也不能使这些合同生效,更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

2、格式条款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无效

1)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例如:房产中介公司提供一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的格式条款,约定买受人未能成功签订买卖合同的,需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总房款的3%的违约金。

这样的条款就是房产中介公司加重买受人一方的责任、排除买受人一方的主要权利。

因此,该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2)格式条款提供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如格式条款中约定劳动者一方工伤,企业免责,该条款无效。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如格式条款中约定劳动双方中有一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该方无需赔偿,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阅读全文…

如何审核合同,律师审核合同

2014年8月4日

一、如何审核合同、律师审核合同、合同审核的主要风险

1、注意合同的目的性

律师在着手起草或审核合同前,应摸清当事人拟签合同的真正目的、动机。

只有明确合同目的,律师才能搞清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才能确定合同的性质及合同的准确名称、才能规划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才能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2、注意合同的有效性

律师在起草和审核合同时,应特别注意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当中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

关于合同有效性,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合同目的是否正当,三是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

合同个别条款无效并不导致整个合同无效,整个合同无效并不导致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

当合同个别条款无效时,律师只需修改该个别条款。

3、注意合同的平衡性

合同平衡性指合同一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

4、注意合同的可操作性

实现合同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有效利用、完成交易和实现利益均衡的具体保证。

5、注意合同结构的合理性

合同结构指合同各个组成部分的排列、组合和搭配形式。

二、合同审核法律意见书、合同审核意见

1、注意合同性质界定的确切性

合同性质不同,法律所规定的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合同各方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会所差异。

如买卖合同与设备安装服务合同性质是不一样的、单纯的设备或房屋租赁合同与包括经营权在内的承包合同也是有差别的、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或居间合同也是需要区分的。

对合同的起草或审核而言,首先要对合同的性质进行确认或归类,切记起草性质难以界定、无法归类的合同,最好在合同的标题名称中直接明确合同的性质。

只有确认了合同的性质,才能够更好的确认合同的效力及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的划分。

2、注意合同主体签约资格的有效性

对某些业务领域,按照相关的法律或法规规定,需要合同一方或双方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或经营许可才可从事。

还要注意审核或确认负责签订合同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已取得相应的合法授权,以防止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订立合同的情形存在。

3、注意合同标的约定的明确性

对合同标的的描述务必要达到准确、简练、清晰的标准要求,切忌含混不清。

4、注意各方责任分担的合理性

因为按照合同法关于合同对价的基本要求,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必须以承担一定的义务为前提,反之就是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必须以享有一定的权利为基础。

在合同约定中,若各方责任分担不合理,不仅有违基本的商业道德,而且一旦产生纠纷,此类条款很容易成为众矢之的,从而毁坏商家的信誉,且容易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为无效条款

5、注意合同法律用语的准确性

审核合同时,要发现一些常见的法律用语错误:像定金与订金不分、权利与权力混淆、抵押与质押混用的情形等。 阅读全文…

合同管辖地,合同管辖法院

2014年7月31日

一、合同管辖地、合同管辖法院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被告住所地法院有法定管辖权。

3、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的管辖权约定保持一致

如果主合同约定了解决争议的管辖条款,担保合同(从合同)、个人保函均应当约定一样的管辖权条款

如果管辖权条款不一致,可能导致主合同由仲裁机构关系,担保合同由担保公司注册地法院管辖,个人保函由个人常住地法院管辖的复杂情形。

本来一个案子解决问题,现在变成三个案子,时间成本、费用成本均增加。

二、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1、看是否有明确的关于履行地的约定

买卖合同履行地可以包括交货地。

2、如果没有关于履行地(包括交货地)的明确定约定

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有明确的约定履行地,应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合同未实际履行时,履行地是否有管辖权取决于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与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的关系,即如果约定的履行地在其中一方住所(不论原告还是被告)该约定履行地法院对合同纠纷案件有管辖权。

如果约定的履行地是双方住所地以外的第三个地点,那么该履行地法院无管辖权。

4、合同实际履行时,应注意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的变化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它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5、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合同案件管辖、合同法管辖、合同管辖规定

1、购销合同履行地按如下情况确定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3)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4)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它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5)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 阅读全文…

合同违约金标准,合同法违约金条款

2014年7月28日

一、签合同违约金、合同违约金标准、合同法违约金条款

1、合同违约金标准

http://h.lvshiminglu.com/law/1064.html

2、合同法第107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合同法第108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法第112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5、合同法第七章 违约责任

http://www.gov.cn/banshi/2005-07/11/content_13695_3.htm

二、房屋合同违约金、购房合同的违约金

1、签订了购房合同,但是贷款办不下来,会不会构成违约?

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应先跟开发商将贷款可能发生的时滞问题定下来,一般来说,贷款办不下来的原因主要是分清各方的责任。

如果是因为开发商客观的五证不全且在房产局没有登记,办不下来贷款的话,这其中的损失要由开发商来承担。

因为购房者的个人原因,无法顺利办理贷款而延期的,由购房者承担相关的赔偿

如果因为政府政策变化,无法贷款,导致购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话,购房者应该举证向开发商证明,同时双方协商,返还购房者的购房定金

三、聘用合同违约金、担保合同违约金、保密协议违约金

1、聘用合同违约金

http://www.110.com/ask/problem/754715/

2、担保合同中的违约条款效力

http://www.kblawyer.net/00040006/000400060005/article1628.htm

3、保密协议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

http://china.findlaw.cn/lawyers/article/d67189.html

合同预期违约,合同法预期违约

2014年7月24日

一、合同预期违约、合同法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示或者默示其将不履行合同。

二、明示预期违约

1、明示预期违约指

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

2、明示预期违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l)必须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履行期到来前这段时间内,否则,就无所谓预期的问题

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间届满后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则属于实际违约。

2)必须是一方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违约的表示。

一方表示的违约意图是十分明确的、确定的、不附有任何条件的。

3)当事人表示的必须是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正是由于一方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从而会使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者严重损害其期待利益。

如果被拒绝履行的仅是合同的部分内容或者次要义务,并且不障碍债权人所追求的根本目的,这种拒绝履行并没有使债权期待成为不能,就不构成预期违约。

4)提出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

在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一方拒绝履行义务是合法的,因此不构成明示预期违约。

3、明示违约的法律救济,债权人可以有两种选择

1)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必坐等履行期的到来。

2)也可以不理会对方的明示违约而继续保持合同效力,等到继续履行期到来后,按照实际违约得到救济。

但债权人应负担减损义务,且应承担履行期内意外事变的风险

三、默示预期违约

1、默示预期违约指

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不履行主要债务

2、合同法虽然规定了预期违约,但对其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却未明确规定。

在构成要件上,默示预期违约与明示预期违约的不同在于,预期违约一方并没有将到期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明确地表示出来,而是以其行为使另一方预见到其将不履行义务

这种预见毕竟属于主观上的推断,故在默示预期违约制度中,就要求该预见必须具有合理性。

如何判断预见是否合理?这是默示预期违约构成要件中的主要问题。

3、默示预期违约,非违约方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1)非违约方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并且在得到保证前中止履行合同。

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提供履约担保,则可以不必等待履行期限的到来而直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非违约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是说非违约方可以不考虑对方的默示违约而等到履行期限到来后再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