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惩罚性损害赔偿
1、惩罚性损害赔偿指在弥补实际损害之外,根据法律规定另行主张的赔偿责任。
2、惩罚性损害赔偿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且均要求特别的构成要件(比如:均要求加害人具有故意)。
3、其责任性质可为作为违约责任的惩罚性损害赔偿(符合违约的构成要件时),也可为作为侵权责任的惩罚性损害赔偿(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时)。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时,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三:
一方是经营者,一方是消费者。
消费者以消费为目的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且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例外:出售残缺食品、药品的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普通消费者知假买假(因而不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其主张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受影响。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2款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49条、51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
一方是经营者,一方是消费者。
消费者以消费为目的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且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
经营者明知所售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有缺陷(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
三、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
1、食品安全法第147、148条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所受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2、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生产或者销售的食品有缺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因缺陷给消费者造成损害。
生产者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主观上须为明知。
四、侵权责任法惩罚性赔偿
1、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2、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
生产、销售的产品有缺陷。
生产者、销售者主观上均为明知。
受害人因产品缺陷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
五、商品房买卖合同惩罚性赔偿
1、商品房买卖合同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
出卖人系房地产开发企业。
仅限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9、14条规定的7种情形。
2、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
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
一、补偿性损害赔偿
1、完全赔偿原则
违约方承担补偿性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两部分。
实际损失,指因违约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但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可得利益损失,主要指利润的损失,例如获得标的物以后转卖所获得的纯利润;获得机器设备后投入使用所获得的营业纯利润。
2、补偿性损害赔偿的限制
可预见规则:损害赔偿的数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损益相抵:如果违约行为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同时,还给对方带来了收益或者给对方减少了费用的支出,则在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应当减去该收益或者节约的费用。
过错相抵(混合过错):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于支持。
一、合同法实际履行原则、金钱债务履行不能、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
1、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
根据合同法第109条的规定,金钱债务不发生履行不能,请求债务人对金钱债务承担实际履行的责任,不受合同法110条的限制。
2、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
债务人未全面、适当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只要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人即应承担实际履行的责任。
下列三种情况例外:
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减价请求权的行使
1、减价请求权的性质
减价请求权是一种违约责任形态。
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具有瑕疵,买受人可以主张出卖人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减价请求权的性质为形成权。
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时,无须出卖人的同意。
适用范围。
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态的减价请求权,适用于出卖的标的物具有质量瑕疵,从而标的物价值因该瑕疵而减少的情形。
买受人须履行及时检查并通知的义务,才能主张减价请求权。
此外,减价请求权也可类推适用于其他双务有偿合同(如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2、减价请求权的行使
若出卖的标的物具有质量瑕疵,买受人享有请求出卖人承担减少价款责任的权利。
因为减价请求权为形成权,买受人主张该权利无须得到出卖人的同意。
但是,具体减少多少价款,不属于形成权,而是适用法定标准。
在当事要没有约定时,减少的数额为: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标的物于交付时的市场价值减去具有瑕疵的标的物于交付时的市场价值。
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违约责任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立法依据是合同法第107条。
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效果之一是法定的免责事由只有不可抗力,债务人因为意外事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2、例外情况下,少数的违约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仅仅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某类合同中的特定违约行为,而不是某类合同中的所有违约行为。
立法依据是合同法分则条文的明确列举:
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9、191条。
租赁合同:合同法第222条。
加工承揽合同:合同法第265条。
客运合同:合同法第303条第1款。
多式联运合同:合同法第320条。
保管合同:合同法第374条。
委托合同:合同法第406条。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1、违约责任的形态
指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
2、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方式包括5种:
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赔偿损失、请求减少价款或报酬(适用于买卖合同等双务合同)。
3、前述违约责任中,下列两对违约责任不能并用:
违约金与定金(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补偿性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违约行为的形态
1、逾期违约
明示违约、默示违约。
2、实际违约
延迟履行:延迟给付、延迟受领。
拒绝履行。
不完全给付。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假设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丙为受益人或受让人。债权人甲的撤销权成立的构成要件有: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无须到期)。
2、债务人负担债务后,实施的财产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3、若债务人的行为系有偿行为,需要债务人、受益人、或受让人具有恶意。
二、撤销权诉讼时效、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1、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诉讼
原告:债权人。
被告:债务人。
无独三:可以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无独三。
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2、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数额为限。
3、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受双重除斥期间限制: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
三、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1、实体法上的效果
自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之日起,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
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或受让人向自己返还所受利益,并有义务将所受利益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责任财产。
2、诉讼法上的效果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受益人、受让人有过错的,应适当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