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如何认定,强奸罪构成要件要素

2015年6月30日

一、什么是强奸罪、强奸罪如何认定

1、强奸罪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普通强奸);

以及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奸淫幼女型强奸)。

2、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性行为的权利。

因此,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认定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关键所在,也是司法实践中难于认定是否强奸的关键。

3、违背妇女意志,指没有得到妇女的同意而强行与之发生性交的行为。

因此判决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关键要看妇女对发生性行为是否同意,至于妇女表示同意是在发生性交之前还是性交过程中,均不影响同意的成立。

4、妇女是否同意不能以有无反抗为标准。

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有所区别,有的因害怕或精神受到强制造成不能抗拒或不敢抗拒或不知抗拒、无法抗拒。

因此,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是否同意、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惟一条件

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综合认定。

二、强奸罪的既遂标准、强奸罪构成要件要素

1、主体身份

一般是男性。

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

妇女教唆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强奸的,可以构成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2、对象

女性(妇女、幼女)。

3、强奸行为

强:手段行为,违背意志

奸:目的行为

4、责任年龄

年满14周岁的人,对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

5、责任形式:

故意,明知对象是女性。

奸淫幼女型的强奸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

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不以强奸罪论处。

明知采用推断方式确认,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强奸罪的法律规定,最新强奸罪的司法解释

2015年6月24日

一、强奸罪的法律规定、刑法关于强奸罪的法条

1、强奸罪的法律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2、强奸罪的认定

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

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

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

3、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

例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其他手段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

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二、最新强奸罪的司法解释

1、最新强奸罪的司法解释

http://www.scxsls.com/sifajieshi/qjz/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2015年6月18日

一、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1、行为人采取了什么方法

诈骗罪是采取了欺骗的方法取得财物。

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对事实真相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出于真实的内心意思而自愿处分财产。这里形成了一系列的因果关系:由于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得被害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这个错误的认识又导致被害人做出了有利于行为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

在这个因果链条上,欺诈行为是起因,是行为人所有活动的集中。错误认识不仅是连接欺诈行为与处分行为的中介,也是行为人的骗财行为能否得逞的关键。如果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不足以使被害人对事实真相产生误解,被害人自然不会做出对自己有害却对行为人有益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处分行为是结果,它实现了财产在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的转移,使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最终得逞。

盗窃罪是采取窃取的手段取得财物。

窃取是指以非暴力胁迫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

首先,窃取的手段是和平的,窃取行为只针对财物而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以此与抢夺、抢劫等取财行为相区别。

其次,行为人取得财物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即被害人是不愿让行为人取得财物的,至于窃取行为是否秘密则在所不问,这一点应与传统观念上的一味强调盗窃必是秘密窃取理念相分离。

再次,窃取行为是排除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支配和建立新的占有支配关系的过程,倘若只是破坏了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支配关系而未能建立新的占有支配关系,就不是窃取行为。

2、被害人是否具有处分(或交付)其财产的真实意思和行为

首先要看被害人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影响下的主观认识。

盗窃罪属于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而诈骗罪属于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

在盗窃案件中,被害人对自己对财物的占有或控制关系之破坏毫不知情,因此也就不会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影响下产生移转其财物的主观认识,也不会因此而处分自己的财物;而在诈骗案件中,被害人是因行为人的欺诈行为而陷于错误认识进而“自愿”地处分其财物,这时双方会产生一定程度上的意思交流,尽管这种关于财物的处分违背了被害人的真实意愿,是一种有瑕疵的意识表示。

其次要看被害人是否实施了处分(或交付)财物的行为。

被害人处分财产的是诈骗罪,没有处分财产的是盗窃罪。诈骗罪与盗窃罪属于一种相互排斥的关系,不存在同一行为同时成立诈骗罪与盗窃罪。因此,正确理解和认定“处分行为”,就是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只要不是被害人因受蒙蔽而“自愿”交付财物给行为人,就不构成诈骗罪,而只能构成盗窃罪。

对盗窃罪而言,行为人实施秘密窃取行为是瞒着被害人的,因此被害人是不可能具有处分财物的意识,也不会具有处分财物的行为;而对诈骗而言,处分行为必须是受骗人在因受欺骗而产生的错误认识的基础上,“自愿”作出的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人占有。

配偶不同意,卖房合同有效吗?

2015年6月15日

由于深圳房价疯涨,很多卖方在签订合同后想解约不卖。于是,有人就想到了利用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以配偶不同意为由主张卖房合同无效。这种主张能成立吗?

婚姻法规定,除特别约定外夫妻婚内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只要在结婚后买房,一般情况下房子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相信大家都知道。夫妻共同财产,形式上是共同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夫妻一方处分共有财产时,应当征求配偶的意见,在配偶同意后才能处分。如果擅自处分,一般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无效。相信很多夫妻,除非是意图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在卖房子这件事上是商量过并取得一致意见的。但是,在实践中,无论是中介还是买方,习惯上不会要求卖方提供配偶的同意书,也就是说,在发生纠纷后,拿不出卖方配偶同意卖房的证据

想钻这个空子的卖方,再次与配偶串通一气,让配偶出面,声称卖方擅自卖房,主张合同无效。但只要买方是善意的,合同价格是市场价,卖方想毁约是没有可能的。

为什么呢?因为这种情况下,买方是善意第三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合同中约定的买方权利就是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既然买方的买得房子权利受法律保护,那买卖合同当然受法律保护。受法律保护的合同是有效合同,卖方主张该合同无效自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只要是房产证上的权利人在卖方名下签了字,且合同没有其他无效情形,卖方的配偶同不同意,都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是有效的。

有房产证和结婚证,就能构成表见代理吗?

2015年6月15日

1、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种代理行为,就是所谓的表见代理。

从上述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也就是说,相对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理由相信。

2、相对人应当怎样证明呢?

在没有书面授权书的情况下,相对人能举证的证据都是间接证据,例如代理人曾经代理过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交易的有关书面文件、代理人的名片、工作证、结婚证,以及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不仅必须具备作为有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还要有充分的证明力才可能被法院采信。相对人除了举证证明自己相信代理人有权代理的证据外,还应当证明自己尽到了审慎义务。比如说,代理人持有的配偶房产证原件,相对人应当询问原件的来源。既然没有书面授权,相对人应当询问没有书面授权的原因;相对人如果以前与被代理人打过交道,能识别被代理人的声音,应当直接打电话给被代理人本人核实。如果来源不明,就没有任何的证明力或未经核实,相对人就不应该相信其有权代理。相对人在证明自己尽到了审慎义务后,前述证据才具备证明力,相对人才能让法院认可自己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权代理,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才会被法院认定为构成表见代理。

3、有房产证和结婚证,就能构成表见代理吗?

那么,假如有一个人没有书面授权,拿着仅登记了配偶名字的房产证原件、结婚证原件,代理配偶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假设房产证、结婚证都具备了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能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呢?

笔者认为,房产证不足以让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房产证是不动产权属证书,仅能证明产权登记人拥有所登记的物权。代理人持有配偶名下的房产证,不能证明其有权代理处分该房产

结婚证也不足以让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首先,结婚证有两本,代理人本来就持有结婚证,如果代理人用结婚证来证明其有代理权,本身就是一件不合常理的事情,任何一个心智正常的人都不免产生怀疑。其次,结婚证只能证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有夫妻关系,以及因夫妻关系而衍生的家事代理权。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家事代理权能适用于大宗财产交易的代理。因此,结婚证也不能证明代理人有权代理处分房产。

笔者曾经代理过一起此类案件,是妻子在没有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代理丈夫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深圳中院认为,房产登记在丈夫名下,两人虽系夫妻关系,但妻子没有处分权,在未经丈夫同意或追认的情况下,妻子处分房产的行为无效。由于相对人没有证据能证明妻子的代理得到了丈夫的同意或追认,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综上,结合法理和判例,代理人持有房产证和结婚,不能构成表见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