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案件量刑标准,建议,意见,程序,情节

2016年1月18日

一、刑事犯罪案件量刑

1、量刑程序的地位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2、量刑建议

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

除有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外,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

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可以具有一定的幅度,也可以提出具体确定的建议。

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检察院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

检察院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公诉人应当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

量刑建议书中一般应当载明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

检察院以量刑建议书方式提出量刑建议的,人民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将量刑建议书一并送达被告人。

3、量刑意见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

4、量刑的具体程序

简易程序:在确定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

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查明有关的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在定罪辩论结束后,审判人员告知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5、量刑情节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进行调查。

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案件起因;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退脏、退赔及赔偿情况;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

6、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

委托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或者辩护人

程序: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接受质证。

刑事简易程序:审判组织、审理程序

2016年1月18日

一、审判组织

1、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庭审理。

2、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

由合议庭审理。

3、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过程中,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转由合议庭审理。

二、审理程序

1、传唤、送达简便。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检察院可以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相对集中提起公诉,建议法院相对集中审理。

3、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到庭。

4、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5、审理程序简便,不受普通程序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6、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庭审作如下简化:

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

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量刑问题进行。

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审理期限

2016年1月18日

一、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1、适用范围

审级:基层、一审

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2、不适用的情形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3、程序提起

检察院可以建议;但须法院、被告人同意。

4、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情形

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5、审理期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