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全面审查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

2016年1月19日

一、刑事全面审查原则

1、有无上诉和抗诉

既要审查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又要审查没有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

2、事实、证据和法律

既要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又要审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无错误。

3、刑事与附带民事部分

既要审查刑事诉讼部分,又要审查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4、实体与程序

既要审查实体问题,又要审查程序问题。

5、共同犯罪问题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

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

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裁定。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

1、含义

只有在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的时候,上诉不加刑原则才能使用。

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又有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同样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上诉不加刑的刑包括三个内容:刑种、刑期、刑罚的执行方法。

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2、共同犯罪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一并原则。

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对于被抗诉的人可以加刑):分离原则。

3、如何加刑

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略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上诉和抗诉的区别

2016年1月18日

一、上诉和抗诉的区别

1、上诉主体

独立的上述主体: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非独立的上诉主体: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

2、抗诉主体

抗诉主体: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

申请抗诉的主体: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抗诉权(只能针对判决)。

2、上诉理由

无需理由。

3、抗诉理由

确有错误。

4、上诉形式

书面或口头。

5、抗诉形式

书面。

6、上诉途径

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二审法院。

7、抗诉途径

通过原审人民法院。

8、期限

判决:10天;裁定:5天。

附带民事诉讼的计算:一并审理、分开审理的,都按照刑诉计算:10天、15天。

判决裁定决定的区别,裁定书和判决书的区别

2016年1月18日

一、判决

1、适用对象:实体问题

判决书的内容包括:首部、事实部分、理由部分、结果部分、尾部。

事实部分包括: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的供述、辩护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据以定案的证据。

2、适用阶段:审判阶段

3、适用机关:法院

4、表现形式:书面

5、排他性:一个案件只有一个生效判决

6、法律效力:不服未生效的判决,可以上诉或抗诉。

二、裁定

1、适用对象: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

终止审理、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撤回自诉、核准死刑、减刑、假释、撤销缓刑、减免罚金。

2、适用阶段:审判、执行阶段

3、适用机关:法院

4、表现形式:口头、书面

5、排他性:一个案件可以有多个裁定

6、法律效力:部分未生效的裁定,可以上诉或抗诉

三、决定

1、适用对象:程序问题

回避、是否立案、有关强制措施、实施各种侦查行为、撤销案件、延长羁押期限、起诉或者不起诉、开庭审理、延期审理、抗诉、提起再审程序。

2、适用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阶段

3、表现形式:口头、书面

4、排他性:一个案件可以有多项决定

5、法律效力: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不得上诉或抗诉,部分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回避、司法拘留、罚款)

单位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

2016年1月18日

一、单位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

1、管辖

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

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

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理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理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2、庭前审查

除了应审查一般事项外,还应审查被告单位的相关情况。需要检察院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3、诉讼代表人确定

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

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4、诉讼代表人出庭

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检察院确定;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5、诉讼代表人权利

适用有关被告人的权利。

6、补充起诉

对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法院应当建议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

检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照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援引刑罚分则关于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条款。

7、涉案财物的处理

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依法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

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供担保。

8、审理障碍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

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自诉案件审理期限,自诉案件审理程序

2016年1月18日

一、自诉案件的审理

1、调解

除公诉转自诉案件外,可调解;应当制作调解书,签收时生效

2、和解

三类均可和解。

3、撤诉

三类均可撤诉,撤诉分为两类:

裁定按撤诉处理: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

申请撤诉:法院应审查是否为自愿撤诉。

4、反诉

除公诉转自诉案件外,可反诉。

对象:自诉人。

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案件性质应相同,为前两类自诉案件。

提出期限为自诉判决宣告前。

5、可分性

自诉人的可分性;

被告人的可分性(告知其放弃告诉或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6、开庭审理

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7、审理期限

被告人被羁押的:普通程序:2+1+3+X;

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