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适用范围、原则、对象、条件

2015年12月18日

一、刑法的适用范围

1、属地管辖原则

凡在我国领域内(包括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或者豁免权的外国人外,适用我国刑法管辖。同一案件,可能多个国家都有属地管辖权

2、属人管辖原则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原则上我国刑法都有属人管辖权;如果所犯之罪法定最高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轻罪)的,除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外,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3、保护管辖原则

外国人在国外侵犯我国国家利益或者公民利益,所犯之罪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犯罪地法律也认为是犯罪的(双重犯罪原则),适用保护管辖原则。

4、普遍管辖原则

管辖的兜底原则,管辖时定罪量刑的根据仍是我国刑法,而非国际条约;在我国刑法中,劫持航空器中罪中的航空器包括民用和国家航空器,但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的案件必须针对民用航空器。

5、溯及力

我国刑法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从旧是原则,新法适用的唯一可能是处罚更轻。

罪刑法定原则包括的基本含义

2015年12月18日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其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其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预测可能性)。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1、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与执行权属于国家刑罚权的内容,应当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和约束;故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贯穿刑事立法、司法、和执行过程,即罪刑法定原则不仅约束立法者,同样约束司法者和执行者。

2、成文的罪刑法定:刑法典与一个单行刑法属于我国刑法的渊源;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或者习惯法、判例以及国际条约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

3、事前的罪刑法定:溯及既往的禁止,但仅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4、严格的罪刑法定: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刑法,但刑法理论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5、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一是罪刑规范具有明确性,但明确性与罪状模式、罪名无关,而是取决于法律规定与法的解释;二是刑法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三是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三、刑法的解释

1、根据解释主体的不同,刑法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

具体解释方法不会因为解释主体的不同而改变。

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其效力等同于法律,但不是法律本身。

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时,可以作出拟制性规定,但不得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立法机关解释法律时,不能进行拟制性解释。

2、解释目标存在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的分歧,解释态度要坚持严格解释与灵活解释的统一。

但严格解释不意味着解释刑法必须坚持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疑罪从无、疑罪从轻)仅仅针对案件证据和事实的判定。

3、刑法解释的理由

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体系解释)。

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具有唯一性,或者文理解释的结论公平、合理,就不允许通过论理解释推翻文理解释的结论;如果文理解释具有多重性,则需要论理解释确定法律的含义。

按照体系解释,同一词语在不同语境可能具有不同含义,理解词语的含义要保证上下文的一致性。

例如:伪造(有的情形包含变造,有的不包含变造);犯罪(有的包含违法行为和责任条件,有的仅指违法行为);暴力(存在最广义、广义、狭义、最狭义的差别);销售、出卖、出售、贩卖(不包含购买,如果购买行为被认定为其他犯罪,则购买也不包含出售等);倒卖(低买高卖或者转手贩卖);买卖(包括购买、出卖或者购买后出卖)。

对等、或者其他、以及其他的理解,采取同类解释规则,要求性质与列举情形一致。

入罪时举轻以明重:从合理性上讲,轻行为被明文规定为犯罪,性质相同的更严重行为更应认定为犯罪;但该具体解释结论必须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否则属于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出罪时举重以明轻:法条明文规定重行为不构成犯罪,性质相同的更轻的行为当然不成立犯罪;该结论不需要法条明确规定,因为刑法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刑法解释的技巧

平义解释的结论遵循词语的字面含义或者通常含义;扩大解释的结论比字面含义更大,但仍在其可能含义范围之内;缩小解释的结论比字面含义更小;反对解释是根据词语正面含义推导出相反的结论;补正解释是将法条的矛盾与缺陷合理弥补。

按照允许的解释方法得出的解释结论不一定正确,有可能 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平义解释是最基本的解释方法,只有当平义解释得不出合理结论时,才会使用其他方法

对刑法条文中每个用语的解释,只能采取一种解释技巧或者方法(反对解释可以和其他方法并存),例如,对一个条文中的某一术语,不能既采取扩大解释,又采取缩小解释。

交通肇事罪如何判刑,交通肇事罪判多少年?

2015年9月21日

一、交通肇事罪如何判刑、交通肇事罪判多少年、交通肇事罪最高刑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二、交通肇事逃逸罪判刑、交通肇事逃逸罪量刑标准

1、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酒后、吸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驾驶的;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肇事罪认定标准,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

2015年8月24日

一、交通肇事罪认定标准、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

1、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3、交警部门的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当事人在发生事故时的行为对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

只有在当事人逃逸致使无法确定事故责任时才能依据逃逸行为确定驾驶者承担全部责任,而不是即便责任能够弄清也不予落实,而是一律认定逃逸者承担全部责任。

4、行政责任认定不能等同于刑事责任认定。

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法主体因为侵犯行政法权利或者不履行行政法义务而承担的强制性后果。

行政法律责任的性质是社会责任,过错原则是行政法律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是补充性的归责原则。

刑事责任则是因为实施犯罪行为而对犯罪人施加非难的可能性。

4、在确定交通肇事罪是否成立时,必须从刑法角度进行责任的实质判断。

这种判断要严格按照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能直接按照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结果一概而论。

认定逃逸这一加重情节必须以行为人首先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为前提

在交通肇事犯罪中,逃逸只是犯罪的加重情形,是依附于基本犯罪的,不是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据,不能成为独立意义的犯罪。

二、交通肇事罪自首的认定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2、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未逃逸,而是停车抢救并主动报案,是否以自首论处?

交通肇事者对其行为后果并不存在故意,允许其适用从宽处理的量刑情节,可以起到鼓励肇事者主动投案,悔过自新的效果,并有利于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及时赔偿受害者。

3、自首属于刑法范畴的制度,只适用于交通肇事已构成犯罪的情形中。

对于未构成犯罪的普通交通肇事行为,不存在自首的问题,肇事者主动投案并交待肇事行为则可在行政处罚时作为一项从轻处罚情节予以考虑。

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刑法敲诈勒索罪条文

2015年8月17日

一、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刑法敲诈勒索罪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www.spp.gov.cn/zdgz/201304/t20130427_58482.shtml

二、敲诈勒索罪从犯、敲诈勒索罪未遂

1、作为侵财型犯罪的敲诈勒索罪,通常情况下行为人获得利益与被害人损失利益是统一的,但有时并不统一,即行为人事实上没有获得利益而被害人的利益却受到损害。

2、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犯罪形态的认定应当以法益损害为标准。

3、刑法中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罪状表述,只是为了使构成要件所反映的对法益的侵害性达到犯罪程度,或者为了区别此罪与彼罪。

4、即使刑法对行为人主观上追求利益的目的有要求,但在行为人目的没有达到的客观情形与对被害人造成客观实际损失不统一的情况下,还应当领会刑法背后的实质是对法益侵害性的要求,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评判。

5、因此,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形态的认定与一般盗窃、诈骗型犯罪一样,属于结果犯,认定既、未遂的标准,就是看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客观上是否对法益: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造成实际损害。

三、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

1、敲诈勒索公私财产“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