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认定标准,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

2015年8月24日

一、交通肇事罪认定标准、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

1、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3、交警部门的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当事人在发生事故时的行为对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

只有在当事人逃逸致使无法确定事故责任时才能依据逃逸行为确定驾驶者承担全部责任,而不是即便责任能够弄清也不予落实,而是一律认定逃逸者承担全部责任。

4、行政责任认定不能等同于刑事责任认定。

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法主体因为侵犯行政法权利或者不履行行政法义务而承担的强制性后果。

行政法律责任的性质是社会责任,过错原则是行政法律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是补充性的归责原则。

刑事责任则是因为实施犯罪行为而对犯罪人施加非难的可能性。

4、在确定交通肇事罪是否成立时,必须从刑法角度进行责任的实质判断。

这种判断要严格按照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能直接按照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结果一概而论。

认定逃逸这一加重情节必须以行为人首先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为前提

在交通肇事犯罪中,逃逸只是犯罪的加重情形,是依附于基本犯罪的,不是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据,不能成为独立意义的犯罪。

二、交通肇事罪自首的认定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2、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未逃逸,而是停车抢救并主动报案,是否以自首论处?

交通肇事者对其行为后果并不存在故意,允许其适用从宽处理的量刑情节,可以起到鼓励肇事者主动投案,悔过自新的效果,并有利于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及时赔偿受害者。

3、自首属于刑法范畴的制度,只适用于交通肇事已构成犯罪的情形中。

对于未构成犯罪的普通交通肇事行为,不存在自首的问题,肇事者主动投案并交待肇事行为则可在行政处罚时作为一项从轻处罚情节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