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刑法敲诈勒索罪条文

2015年8月17日

一、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刑法敲诈勒索罪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www.spp.gov.cn/zdgz/201304/t20130427_58482.shtml

二、敲诈勒索罪从犯、敲诈勒索罪未遂

1、作为侵财型犯罪的敲诈勒索罪,通常情况下行为人获得利益与被害人损失利益是统一的,但有时并不统一,即行为人事实上没有获得利益而被害人的利益却受到损害。

2、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犯罪形态的认定应当以法益损害为标准。

3、刑法中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罪状表述,只是为了使构成要件所反映的对法益的侵害性达到犯罪程度,或者为了区别此罪与彼罪。

4、即使刑法对行为人主观上追求利益的目的有要求,但在行为人目的没有达到的客观情形与对被害人造成客观实际损失不统一的情况下,还应当领会刑法背后的实质是对法益侵害性的要求,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评判。

5、因此,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形态的认定与一般盗窃、诈骗型犯罪一样,属于结果犯,认定既、未遂的标准,就是看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客观上是否对法益: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造成实际损害。

三、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

1、敲诈勒索公私财产“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