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其他人无承诺资格)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通知(例外: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意思表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无效,只能视为新的要约;承诺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作出任何变更的,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期间届满后,承诺才到达的,为承诺的迟到,无效,视为新的要约;承诺人于承诺期间作出承诺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承诺的延迟,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受承诺的约束,该承诺有效)。
5、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具有受约束的意思)。
二、承诺的生效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生效时间因承诺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2、以对话方式承诺:
受要约人以对话方式(相对人可以同步受领,如当面谈话、打电话、将书面的意思表示当面交给对方等)作出承诺的,自要约人了解承诺内容时,承诺生效。
3、以非对话的通知方式承诺:
以通知方式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
所谓到达,指的是到达要约人控制的范围,要约人具有知悉的可能性,要约人事实上是否知悉,在所不问。
4、采用数据电文方式承诺
采用数据电文方式承诺的,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承诺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要约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承诺自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生效。
5、意思表示
当事人以非对话方式订立合同,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受要约人可以通过作出特定的行为来承诺。
自作出承诺行为时,承诺生效。
所作出的承诺的行为,通常是履行行为,如预付价款、将订购的货物投邮、装运货物、在工地上开始施工等。
6、以单纯的沉默作出承诺
缔约当事人双方事前约定承诺可以沉默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间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任何表示的,视为作出承诺,承诺期间届满之日为承诺生效之日。
三、承诺的撤回
1、承诺的通知发出后,承诺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回承诺,要求有二:发出撤回的通知;撤回的通知先于承诺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2、承诺撤回的效力:阻止了承诺生效,合同未成立。
3、承诺只能撤回,但承诺不能撤销。
一、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生效的条件
1、要约生效的意义
要约生效后相对人才有取得承诺的资格。
要约生效之前,相对人没有取得承诺的资格(承诺的对象必须是正在生效的要约)。
2、要约生效的时间
对不特定人的要约:一经作出即生效。
例如: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自动售货机、到站的公交汽车。
对特定人的要约,分两种情况:
以对话方式(相对人可以同步受领)作出的,自相对人了解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相对人不能同步受领)作出的,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到达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控制的范围,受要约人具有知悉可能性,受要约人是否知悉,在所不问。
二、要约失效的原因、要约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1、要约失效指
要约丧失法律效力。
2、要约失效的主要意义在于
受要约人丧失承诺的资格。
3、要约失效的原因: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拍卖中,竞买人的要约因出现更高的出价而失效;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权适用于向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不适用)。
一、要约的构成要件
1、系特定的人的意思表示。
2、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作出:对特定人(到达了解时生效);对不特定人(作出时生效)。
3、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并标明一经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旨。
4、内容具体而确定,具体:必须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确定:内容明确,而非含糊不清。
二、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
1、要约的撤回
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回要约。
有两个条件:发出撤回的通知;
撤回的通知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
撤回要约的效力是阻止要约生效,因此,撤回要约不是要约失效的原因。
2、要约的撤销
要约生效后,相对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销要约。
有三个条件:发出撤销的通知;
撤销的通知须于相对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到达相对人;
要约属于可撤销的要约。
三种要约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出了准备工作。
3、要约撤销的效力
要约被撤销后,要约失去效力,相对人丧失承诺的权利,因为承诺的对象必须始终是正在生效的要约。
要约人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一、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悬赏广告是要约还是单方允诺
1、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要约说。
第二种观点:单方允诺说。
2、完成指定行为的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时不知有悬赏广告的存在,应如何处理?
例1:甲饲养的狗走失,甲遂于街区张贴启事,声明:如有发现并送还者,酬谢3万。乙不知甲所发启事,发现并送还于甲。
乙虽然在完成指定行为之时不知道甲发布的悬赏广告,但乙完成了指定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成就),单方允诺之债生效,乙有权请求甲支付报酬3万。
相对人于完成指定行为时不知悬赏广告存在的,其报酬请求权不受影响。
3、两个以上的人完成指定行为时,谁有权获得报酬?
分两种情况:
两个以上的人先后完成指定行为的,仅最先完成者享有报酬请求权。 但悬赏人善意向最先通知者(非最先完成者)支付报酬的,悬赏人向最先完成者支付报酬的义务消灭。
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同时或者共同完成指定行为的,由他们共同取得报酬(平分),悬赏人善意向最先通知者支付报酬的,其支付报酬的义务消灭。
由于深圳房价疯涨,很多卖方在签订合同后想解约不卖。于是,有人就想到了利用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以配偶不同意为由主张卖房合同无效。这种主张能成立吗?
婚姻法规定,除特别约定外夫妻婚内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只要在结婚后买房,一般情况下房子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相信大家都知道。夫妻共同财产,形式上是共同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夫妻一方处分共有财产时,应当征求配偶的意见,在配偶同意后才能处分。如果擅自处分,一般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无效。相信很多夫妻,除非是意图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在卖房子这件事上是商量过并取得一致意见的。但是,在实践中,无论是中介还是买方,习惯上不会要求卖方提供配偶的同意书,也就是说,在发生纠纷后,拿不出卖方配偶同意卖房的证据。
想钻这个空子的卖方,再次与配偶串通一气,让配偶出面,声称卖方擅自卖房,主张合同无效。但只要买方是善意的,合同价格是市场价,卖方想毁约是没有可能的。
为什么呢?因为这种情况下,买方是善意第三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合同中约定的买方权利就是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既然买方的买得房子权利受法律保护,那买卖合同当然受法律保护。受法律保护的合同是有效合同,卖方主张该合同无效自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只要是房产证上的权利人在卖方名下签了字,且合同没有其他无效情形,卖方的配偶同不同意,都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