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有限合伙人、有限公司股东财产份额转让
1、普通合伙人
内部转让财产份额:合伙人之间转让,通知其他合伙人。
外部转让财产份额:向外人转让,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对外转让时,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2、有限合伙人
内部转让:无限制。
外部转让: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股权,提前30日通知。
无优先购买权。
3、有限公司股东
内部转让:无限制。
外部转让:对外转让股权,过半数同意。
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二、普通/有限合伙人、有限公司股东财产份额出质
1、普通合伙人
财产份额出质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质权),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合同+工商登记设立)。
三、普通/有限合伙人、有限公司股东财产份额强制执行
1、普通合伙人
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2、有限合伙人
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不优先购买权。
一、普通合伙人出资方式
1、出资无限制
可以货币、实物使用权、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等均可。
2、出资评估无限制
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劳务出资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3、可分期缴付
二、有限合伙人出资方式、股东出资
1、和普通合伙人出资方式相同
例外:不得以劳务出资。
2、股东出资
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不可协商评估。
3、公司股东出资方式
http://h.lvshiminglu.com/law/1377.html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人人格否定司法解释
1、法人人格否定理论
什么叫法人人格否定:公司股东站在公司的背后(通常),一般债权人只能找公司要钱,不能找股东要钱。
特殊情形:股东滥用股东有限责任侵犯了特定债权人利益,逃避债务,此时要揭开公司面纱,股东+公司对债权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特殊情形包括
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或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公司发起人和没有履行,没有完全履行义务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发起人可以向股东追偿。
抽逃出资的人+协助抽逃出资的董监高和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法》第63条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我国新公司法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第一次作出了明确规定,使“揭开公司面纱”不再只是一个法律概念,为司法审判提供了运用这一法理的依据。
4、揭开公司面纱案例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6ccea790100n6bg.html
一、公司决议瑕疵诉讼
1、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包括
股东会、董事会;不包含:监事会。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涉及股东利益的事项拥有最高的决策权,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当然是公司决议。
董事会是股东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和在股东会闭会期间代行股东会的部分职责。
董事会对其享有决定权的事项所作的决议,也体现为公司的意志。
监事会是对公司执行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其不能代表公司对公司的具体事务作出决议,其作出的决议不属于公司决议。
2、决议瑕疵诉讼包括
无效、可撤销。
3、无效
对于实体上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决议,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效力确认诉讼。
例如:股东必须履行出资义务;董事不能担任监事;公司开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4、可撤销
对于程序上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或者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决议效力的诉讼。
5、担保
防止股东滥用可撤销权,法院可以应公司请求要求股东提供担保。
二、董事会决议瑕疵诉讼、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
1、程序瑕疵
程序瑕疵发生于决议形成的过程之中,主要体现在会议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两个方面。
程序瑕疵表现为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2、内容瑕疵
内容瑕疵主要表现为决议内容违反民法、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违反公司章程。
3、决议撤销之诉为形成之诉
形成之诉指形成权的行使需要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判决才能使法律关系发生、内容变更或消灭。
形成之诉的显著特征是当事人对于现存民事法律关系的客观存在并无异议,只是对是否应当变更或消灭该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了争议。
形成之诉依赖于权利人通过诉的方式的形式来达到法律关系产生变动的目的,如果权利人不通过诉的方式来提出主张,则原有法律关系并不发生变化。
因此,决议撤销之诉在确定之前,公司决议应为有效。
4、决议无效之诉为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
和形成之诉不同,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请求法院对某种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给予明确的认定,而不是谋求法律关系的变动。
因此,决议无效之诉不因当事人是否提起诉讼而影响决议的效力,一旦决议无效之诉得到支持即决议被确定为无效,那么就会产生决议自做出之时起自始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公司法中的诉讼问题、股东之诉
1、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可撤销
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原告:股东;被告:公司。
2、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被拒绝
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股份公司无此权)。
原告:股东;被告:公司。
3、有限公司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被拒绝
异议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回购(股份公司无此权)。
原告:异议股东;被告:公司。
4、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怠于起诉
股东代表诉讼;
原告:有限公司股东均可;股份公司满足: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被告:董监高(侵权人)。
5、公司僵局(2年不开会,开会不表决,董事冲突)
股东请求法院司法解散公司。
原告:合计或单独持有10%表决权的股东。
被告:公司。
6、设立时股东出资瑕疵(未出资、未足额出资、虚假评估)
其他股东或公司可请求其补足出资。
原告:公司或其他股东。
被告:该股东+发起人股东(承担:补足+连带)
7、增资时股东出资瑕疵
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提起诉讼。
原告:公司或其他股东。
被告:未尽职股东承担相应责任。
8、抽逃出资
公司或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
原告:公司或其他股东。
被告:股东+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
二、公司法中的诉讼问题、债权人之诉
1、公司之债
原告:债权人。被告:公司(公司是法人)。
2、公司人格否定
原告:债权人。被告:滥用权利的股东(股东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出资瑕疵(未出资、未足额出资、虚假评估)
原告:债权人。被告:该股东+发起人。
4、抽逃出资
原告:债权人。被告:该股东+协助抽逃出资人。
5、设立公司中(发起人名义签订合同)
原告:债权人 被告:该发起人(公司有条件承担责任)
6、设立公司中筹备组名义签订合同
原告:债权人。被告:公司成立后,告公司;公司未成立,发起人连带。
三、公司法中的诉讼问题、公司清算中的诉讼
1、企业法人合并的
诉讼当事人: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
2、企业法人分立的
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3、企业法人解散的
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
清算期间,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