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成立要件、行使

2017年7月19日

一、不安抗辩权成立要件

1、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双方债务异时履行场合,如于合同订立后发现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比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丧失商业信誉等,可能危机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债权的实现时,合同法允许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中止履行,先履行方当事人在后履行方提供适当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之前,可以拒绝后履行方给付请求的权利,称为不安抗辩权。

2、不安抗辩权成立要件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后履行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不安事由危及对方债权的实现。

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1、中止履行

不安抗辩权属于抗辩权,具有抗辩权的一般属性,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因此必待他人之请求,始得对其行使抗辩权。

2、中止履行的内容

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中止履行,不仅包括履行的提供,也应包括履行的准备。

3、不安抗辩权的附随义务

通知义务: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避免对方因中止履行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害。同时也便于另一方在获此通知后及时提供适当的担保,以消灭不安抗辩权。

举证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要件、效力

2017年7月19日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要件、效力

1、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2、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发生上的牵连性(自始不能)、履行上的牵连性(同时履行抗辩权)、存续上的牵连性(发现负担)。

3、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要件

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双方债务均已过履行期;对方对自己的债务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诉讼上以及诉讼外,均可主张。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被告无须证明原告未履行,仅须表示援用抗辩的意思即可。

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经过行使,抗辩权并无否定请求权的效力,因而在当事人未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时,法院不得依职权将其考虑。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

1、留置权为一种法定担保方式,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机能。

2、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为内容,能够对抗一切人,属于绝对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效力的表现,是一种对抗权,只能对合同相对人援用,不具有物权性质,权利人仅能对抗双务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

3、留置权的发生基于合同关系占有动产为要件,并不限于双务合同,不完全双务合同(无偿保管合同)仍可能发生留置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双务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4、留置权可拒绝的给付,以动产为限。同时履行抗辩权可拒绝的给付,种类无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