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裁定决定的区别,裁定书和判决书的区别

2016年1月18日

一、判决

1、适用对象:实体问题

判决书的内容包括:首部、事实部分、理由部分、结果部分、尾部。

事实部分包括: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的供述、辩护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据以定案的证据。

2、适用阶段:审判阶段

3、适用机关:法院

4、表现形式:书面

5、排他性:一个案件只有一个生效判决

6、法律效力:不服未生效的判决,可以上诉或抗诉。

二、裁定

1、适用对象: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

终止审理、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撤回自诉、核准死刑、减刑、假释、撤销缓刑、减免罚金。

2、适用阶段:审判、执行阶段

3、适用机关:法院

4、表现形式:口头、书面

5、排他性:一个案件可以有多个裁定

6、法律效力:部分未生效的裁定,可以上诉或抗诉

三、决定

1、适用对象:程序问题

回避、是否立案、有关强制措施、实施各种侦查行为、撤销案件、延长羁押期限、起诉或者不起诉、开庭审理、延期审理、抗诉、提起再审程序。

2、适用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阶段

3、表现形式:口头、书面

4、排他性:一个案件可以有多项决定

5、法律效力: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不得上诉或抗诉,部分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回避、司法拘留、罚款)

单位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

2016年1月18日

一、单位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

1、管辖

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

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

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理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理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2、庭前审查

除了应审查一般事项外,还应审查被告单位的相关情况。需要检察院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3、诉讼代表人确定

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

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4、诉讼代表人出庭

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检察院确定;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5、诉讼代表人权利

适用有关被告人的权利。

6、补充起诉

对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法院应当建议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

检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照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援引刑罚分则关于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条款。

7、涉案财物的处理

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依法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

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供担保。

8、审理障碍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

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自诉案件审理期限,自诉案件审理程序

2016年1月18日

一、自诉案件的审理

1、调解

除公诉转自诉案件外,可调解;应当制作调解书,签收时生效

2、和解

三类均可和解。

3、撤诉

三类均可撤诉,撤诉分为两类:

裁定按撤诉处理: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

申请撤诉:法院应审查是否为自愿撤诉。

4、反诉

除公诉转自诉案件外,可反诉。

对象:自诉人。

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案件性质应相同,为前两类自诉案件。

提出期限为自诉判决宣告前。

5、可分性

自诉人的可分性;

被告人的可分性(告知其放弃告诉或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6、开庭审理

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7、审理期限

被告人被羁押的:普通程序:2+1+3+X;

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

刑事犯罪案件量刑标准,建议,意见,程序,情节

2016年1月18日

一、刑事犯罪案件量刑

1、量刑程序的地位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2、量刑建议

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

除有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外,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

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可以具有一定的幅度,也可以提出具体确定的建议。

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检察院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

检察院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公诉人应当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

量刑建议书中一般应当载明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

检察院以量刑建议书方式提出量刑建议的,人民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将量刑建议书一并送达被告人。

3、量刑意见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

4、量刑的具体程序

简易程序:在确定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

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查明有关的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在定罪辩论结束后,审判人员告知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5、量刑情节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进行调查。

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案件起因;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退脏、退赔及赔偿情况;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

6、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

委托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或者辩护人

程序: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接受质证。

刑事简易程序:审判组织、审理程序

2016年1月18日

一、审判组织

1、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庭审理。

2、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

由合议庭审理。

3、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过程中,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转由合议庭审理。

二、审理程序

1、传唤、送达简便。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检察院可以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相对集中提起公诉,建议法院相对集中审理。

3、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到庭。

4、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5、审理程序简便,不受普通程序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6、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庭审作如下简化:

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

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量刑问题进行。

一般应当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