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个人财产,婚后个人财产
一、婚后个人财产、夫妻个人财产
1、婚姻法 第18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婚姻法解释二 第13条规定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3、婚姻法解释二 第22条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4、婚姻法解释三 第7条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婚姻法解释三 第10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离婚个人财产、个人婚前财产如何认定
1、个人婚前取得的财产
不动产以及某些动产的取得日期是有据可查的,例如:
汽车、房产(房产证或备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存折、公司股份,这些财产在资料上记载有明确日期,就无需其它证据。
2、个人婚前财产证据保存
由于婚前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的,因此不需要约定或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