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个人财产,婚后个人财产

2014年10月17日

一、婚后个人财产、夫妻个人财产

1、婚姻法 第18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婚姻法解释二 第13条规定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3、婚姻法解释二 第22条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4、婚姻法解释三 第7条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婚姻法解释三 第10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离婚个人财产、个人婚前财产如何认定

1、个人婚前取得的财产

不动产以及某些动产的取得日期是有据可查的,例如:

汽车、房产(房产证或备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存折、公司股份,这些财产在资料上记载有明确日期,就无需其它证据

2、个人婚前财产证据保存

由于婚前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的,因此不需要约定或公证

建议将相关证据尽可能保存在可以信赖的亲人或朋友处,以防被配偶发现后引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