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推理的特征
1、以法律以及法学中的理或理由为基础。
2、受现行法律约束(正式或非正式渊源均可作为推理的大前提)。
3、寻找正当性。
二、法律推理的种类
1、演绎推理
大前提是法律,小前提是法律事实,结论是判决。
作为一个三段论的推理过程,从一般到个别,必然推出结论。
成文法国家适用。
2、归纳推理
从个别到一般的推理过程,如从无数相似案例中总结出一条法律规则,即为归纳推理。
归纳推理,如果前提为真,结论则比较有可能为真或不是假的。
3、类比推理
从个别到个别的推理过程,存在较大或然性。
依据两个案例在某些关键点的相似性,从而推导出两个案例的判决的相似性。
类比推理的结论的可接受性,除了依赖于重要性或相关性的判断,还依赖于分析情况的数量;正相似与负相似的数量。
4、设证推理
从所有能够解释事实的假设中优先选择一个假设的推理,效力最弱。
但是,设证推理是法律适用中必不可少的推理方式,因为设证推理符合人类的理解规律,设证帮助人们找到方向,验证前理解。
一、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
1、证成
证成是为一个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过程。
2、内部证成
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
内部证成可以保证法律决定的整个推理过程真实有效,但是,对于推理所依赖的前提的真实性无法保证。所以,需要外部证成。
3、外部证成
对于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
外部证成的证明过程实质上还是一个三段论的推理过程,所以外部证成是以内部证成的方式进行的。
4、法律适用中
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相互关联,实质是一系列的三段论的叠加。
外部证成的三段论证成内部证成的有效性。
但是外部证成本身又是一个内部证成的过程。
所以,内部证成不仅包括法律规范、案件事实、法律决定之间的推理规则,而且包括确立前提本身的推理规则。
5、法律决定的合理性依赖于
法律决定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前提中推导出来。
推导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是真实的。
所以,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共同保证法律决定的合理性。
6、内部证成其实就是
作出法律决定的三段论推理过程。
无论大前提,还是小前提,其真实性均有赖于外部证成。
一、法适用的一般原理、法适用的目标
1、法适用的目标
合理的法律决定:既合法又合理,兼顾可预测性与可接受性。
如果不能兼顾,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即首先应当考虑法的可预测性,但是当可预测性导致的结果极端不公正,必须要考虑法的可接受性。
2、可预测性
要求法律适用者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而且他们必须要按照一定的方法适用法律规范,如推理规则和解释方法。
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即类似事情类似处理。
3、可接受性
正当性,指按照实质价值或某些道德考量,法律决定是正当的或正确的。
实质价值:法治国家所公认的价值(如自由、平等、正义、人权等)。
道德考量:法律决定应当符合道德的要求。
可接受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要求法律适用者运用法律共同体所普遍承认的法学方法,如类比推理或客观目的解释,保证其法律决定与实质价值或道德的一致性。
4、法的可预测性程度越高,人们越能有效安排自己的生活,法的可接受程度越高,人们越能安排自己满意的生活。
5、合理的法律决定要求兼顾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要求。
二、法适用的步骤
1、法适用的步骤在整体上就是法律人适用有效的法律规范解决具体个案纠纷的过程,在形式上是逻辑中的三段论推理过程,大前提是法律,小前提是案件事实,结论是判决。
2、寻找小前提:查明案件事实。
从生活事实中提炼法律事实,关键:一方面考量已知事实,另一方面考虑个别事实在法律上的重要性。
3、寻找大前提:选择与案件事实相符的法律规范。
选择法律规范必须以整个法律体系为基础,因此需要对法律体系整体把握,以避免矛盾。
4、以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为标准,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
需要对整个法律体系整个理解和把握。
5、但是,三个步骤并非截然分开,相反,法律适用中的任何一个步骤,彼此之间都是紧密联系的。
因此,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不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