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么一个案子,挺有意思,写出来与大家共享。
2008年底,我接受委托,代理李女士起诉苟生离婚一案。由于其丈夫挖空心思想多占李女士的婚前财产,案子几经庭审,一审判决书长达28页。
一审判决后,苟生换了个代理律师,上诉到深圳市中院。
二审还是我代理李女士,法庭上,我对苟生的上诉理由一一驳斥,苟生气急败坏,出了法庭,向我寻衅。我开了一下午的庭,而且都在应付他的无理取闹,可谓憋了一肚子的气,借此机会,狠狠地问候了他一顿。
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婚是离了,李女士也不想再去折腾。在苟生的哭闹要求下,把分给他的财产也交割清楚了。可是,财产到手,苟生再次换了一个律师,起诉到南山法院,要求分割五十几万元财产。
这次,我建议李女士反诉。既然苟生要告,那就都告。
一审判决下来了,苟生的起诉全被驳回,还得还给李女士十万元。算算苟生的诉讼费和保全费,花了13574元,律师费多少就不得而知了。看来,苟生要真正的哭一回了。
李女士说,我让你告!
笔者代理了一宗二手房屋买卖合同仲裁案件。卖方陈小姐与买方毛先生订立二手房买卖合同后,陈小姐反悔,不去办理公证手续。本律师受毛先生的委托,多次催告陈小姐履行合同。陈小姐先是以中介未将定金转付给自己为由抗辩,后又说租客主张优先购买权。经交涉无果,本律师代理毛先生,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
提起仲裁后,毛先生收到法院传票。原来是涉案房屋租客向法院起诉买卖双方,要求确认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但租客在起诉状内没有提出购买涉案房屋的请求。后因租客未交诉讼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
仲裁开庭时,陈小姐的代理律师认为,由于毛先生没有解除合同,所以无权要求双倍定金。陈小姐同意将房屋出售给毛先生,但因为房屋被查封,所以未能继续办理。陈小姐不办公证,但是可以自己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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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在一个案件中,有一个法官断言普通人不能预测房价的走势。对于这一观点,我给予了毫不留情的驳斥。难道,房价只有任志强这样的地产商,或者朗咸平这样的学者才能预测?真的有那么高深莫测吗?
不是,显然不是!虽说一套房子,动辑几十万、上百万,甚至近千万。看起来,好像这么大标的买卖合同,离普通人会很远。但恰恰相反的是,要是问大多数的人认认真真签订的第一份合同是什么,很多人会告诉你,是房屋买卖合同。
衣食住行,住排在第三位,可见住房对于芸芸众生的重要性。认识到这一点,就能够理解普通人对于房子、对于房价的关注,理解房价升降对于普通人的真正影响。
正是房价的升升降降,给我们这些购房大众带来了新的烦恼,也就引出了我们今天的话题。
房价波动,分为正常波动和非正常波动。历年来,除了有限的几次因政府出台提振房市或者遏制房价的政策,导致房价出现非正常波动以外,房价均随着市场需求有规律地波动,也就是正常波动。
对于正常波动,普通人通过耳濡目染,必要时咨询专业中介机构,都能对价格波动作出一个大致的预测。而对于非正常波动,只有掌握国家政策的“特殊人群”,才可能作出大致的预测。
在二手房交易市场,除了少部分人是因需要现金或者需要居住,出售或购买房屋以外,大多数交易房屋者,乃至大部分签订合同后主动违约者,都是基于对房价走势的预测,从而决定进出市场或者撕毁合同的。即使是需要现金或者需要居住的交易参加者,除非迫不得已,也不会在房价偏离预测价时交易房屋。简言之,在交易二手房时,不调查市场价格走势,不对房价正常波动进行预测的人,在二手房交易频繁的今天,不仅不是一个“普通人”,更不会是一个“正常人”!
因此,普通人,你也能预测房价!
年关又到了!
每年的这个时候,都会接到很多的咨询电话。大多数人问到同一个问题:有一笔或者数笔货款收不回来,我该不该立即起诉?咨询的人很急,咨询完后却仍然犹豫不决。
从一九九六年接触清欠工作,直至作为一个专业律师执业至今。我非常理解他们的心情。中国人一向提倡和气生财,如果这些货款还有一线自动给付的希望,没有谁愿意选择起诉。
可是,改革开放在带来了经济繁荣的同时,老祖宗奉为圭臬的诚信,却日渐式微!诚实信用原则,本来是一个道德准则,却必须依赖于法律才能得到实施,甚至法律也对背信弃义的人无可奈何!
中国有一句古话: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生意场上,你不能不讲诚信,但你却不能把你的生意寄托在生意伙伴的诚信上。无论你如何讲求诚信,你都难免遇到不讲诚信的人。面对失去诚信的人,我们该在什么时候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惩罚对方的背信弃义?
在探讨这个话题之前,我先给大家讲一个真实的案例:
2008年10月中旬,金融危机锋头正劲,但是,由于其危害后果的滞后效应,我还没有处理过直接与金融危机有关的案件。这个时候,布吉一家服装加工厂的张老板打电话给我。说是一个朋友介绍的,想让我帮着清收一笔欠款。
原来,布吉一家大型港资旅游产品公司,经常给这个服装厂下单,委托加工服装。多年来,公司很讲诚信,出货付款,从来没有什么问题。公司负责人、经办人也与服装厂老板私交不错。可是,08年7月以来,公司下单正常,收货也毫不含糊,就是不能及时付款。前两个月,张老板还想着这么大一个企业,欠几天也不会有事。最近听到一些风声,好像这家公司的港方股东,周转上遇到了困难。于是打来了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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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扑朔迷离的劳动争议案件手记
案情回放:
蔡生于2002年9月8日入职海*(洋浦)冷藏储运有限公司(下称海南公司)。该公司注册地在海南,在深圳设有集装箱堆场。蔡生是在深圳被录用的,任堆高机司机。2003年1月1日,蔡生与海南公司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直在深圳堆场工作。
2007年9月28日,蔡生在工作场所看到一份张贴的深圳海*冷藏储运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公司)的处理决定。该决定称,因储运部员工蔡生违规,予以辞退。
蔡生将处理决定揭下来,找海南公司的经理吴生理论,并要求上班,但吴生拒绝了蔡生的上班请求。
办案历程:
蔡生在无法上班后,来到律师事务所找到了我。
蔡生提供了如下材料:
1、海南公司与蔡生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份;
2、深圳公司的处理决定一份;
3、深圳公司的工资证明一份;
另:蔡生回忆说,吴生曾要求员工签订一份与深圳市人才交流中心(下称人才中心)的劳动合同,不签合同不予安排上班,蔡生签字了,但没有拿到合同。
我接受委托后,主动与吴生联系协调,希望能够恢复蔡生的工作,但吴生没有正面回复。稍后不久,我接到了人才中心的电话。人才中心主动说蔡生是自己的员工,已派遣到深圳海*公司工作,但不能提供录用蔡生的依据,也不愿意提供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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