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2015年3月18日

一、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1、公司法第72条规定

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该15日的届满之日要早于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日期。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必须给承租人留出必要的答复期限:15日。

因此出租人最晚应于出卖房屋前15日通知承租人,即在15日答复期之前履行通知义务。

二、放弃优先购买权范本、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书

本人 (身份证号码: )

于 年 月 日与出租人 签定了《 》(合同编号: ) 租赁了位于 单位物业。

本人承诺放弃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物业的权利。

如因本人主张上述权利而使出租人无法顺利将该物业合法转让给第三人,本人自愿承担一切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字):

年 月 日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案例,优先购买权司法解释

2015年3月18日

一、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案例、优先购买权司法解释

1、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指出租人出售出租房屋的,应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前提是承租人与其他买受人处于同等条件下,同等条件主要指价格条件。

不是任何承租人都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只有房屋租赁关系中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即丧失优先购买权。

2、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时应注意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

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赔偿损失。

在转租的场合,次承租人与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二者发生冲突的,前者优先于后者。

二、租赁优先购买权、房屋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通知

1、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例外情形

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房东和朋友等其他人共同买的,这时另一方要把整套房买了,那租客是没有优先购买权的。

房东将房屋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租客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房东履行通知义务后,租客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租客将丧失优先购买权。

购买房屋的第三人出于善意并办理登记手续的。

股东优先购买权,公司法优先购买权

2015年3月18日

一、股东优先购买权、公司法优先购买权

1、股东优先购买权

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

2、如何判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

同等条件指价格、数量、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条件相同,以价格和数量为主。

如果公司外部非股东提供的条件还包括承担特定义务的内容,则同等条件的判断还要考虑这些特别义务。

例如:外部非股东除了支付转让价格以外,提出将自己拥有的某项目经营权交给出让方行使,则公司内部的股东如果仅仅支付相同的价格,就不能算是同等条件

3、有优先权的股东起诉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诉讼,以谁为被告?

如转让方以外的其它股东认为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要求确认转让方与非股东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应当以转让方为被告。

因为优先购买权是针对转让方优先转让给公司股东的义务而产生的,也是由于转让方没有履行优先向股东转让的义务才收到侵害,所以应以转让方为被告。

公司本身则由于诉讼的结果导致其股东的组成人员会有所不同,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所以是第三人,但没有独立的请求权。

非股东第三人,与优先权股东(原告)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诉讼结果会影响到其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所以也是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4、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有期限吗?

在法院强制拍卖股权的程序中,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在正常的股权转让中,其他股东收到转让方的通知后30日内应当答复是否同意转让,如果不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在其他股东同意或未在30日内答复而视为同意的情况下,这些股东可以选择优先购买或不购买。

这时如决定购买的,应该再给一个合理期限作购买准备,我们认为以两个月为宜。

如果公司章程对优先购买权的期限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章程规定

二、抵押权的优先购买权

1、先出租,后抵押

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担保法解释第65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因此:当抵押权人主张以抵押物折价,而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时,笔者认为,承租人先买权效力优先。

2、先抵押,后出租

物权法第190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担保法解释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房屋先设立了抵押,在承租人明知该房屋上设有债权时,仍租用,那么,证明承租人已默示的同意了风险的承担。

即在行使抵押权时,对承租人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加重抵押权人的负担,首先应保障债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