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赠与费用、房产赠与手续费
1、直系亲属房产赠与简明税率表
受赠人 |
税种 |
房屋类型 |
计税依据 |
税率 |
契税 |
住宅 |
核定价格 |
3% |
非住宅 |
印花税 |
住宅 |
核定价格 |
万分之五 |
非住宅 |
赠与人 |
税种 |
房屋类型 |
计税依据 |
税率 |
营业税及附加 |
住宅 |
核定价格 |
免征 |
非住宅 |
个人所得税 |
住宅 |
核定价格 |
不征 |
非住宅 |
土地增值税 |
住宅 |
核定价格 |
不征 |
非住宅 |
印花税 |
住宅 |
核定价格 |
万分之五 |
非住宅 |
2、非直系亲属房产赠与简明税率表
受赠人 |
税种 |
房屋类型 |
计税依据 |
税率 |
契税 |
住宅 |
核定价格 |
3% |
非住宅 |
个人所得税 |
住宅 |
核定价格减除赠与过程
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 |
20% |
非住宅 |
印
花
税 |
住宅 |
核定价格 |
万分之五 |
非住宅 |
赠与人 |
税种 |
房屋类型 |
计税依据 |
税率 |
营业税及附加 |
普通住房 |
不足5年 |
核定价格 |
5.6% |
超过5年(含) |
免征 |
非普通住房 |
不足5年 |
核定价格 |
5.6% |
超过5年(含) |
核定价格
减除原值 |
非住宅 |
提供购房发票 |
核定价格
减除原值 |
5.6% |
未提供购房发票 |
核定价格 |
个人所得税 |
住宅 |
核定价格 |
不征 |
非住宅 |
土地增值税 |
住宅 |
核定价格 |
免征 |
非住宅 |
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
其他按规定核定征收。 |
印
花
税 |
住宅 |
核定价格 |
万分之五 |
非住宅 |
3、内容来源
http://www.nbcs.gov.cn/art/2011/12/12/art_4314_44799.html
二、房产赠与公证手续、房产赠与公证费用
1、当事人申请办理房产赠与合同公证,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房产赠与合同公证申请表。
2、赠与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赠与人的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房地产证;
赠与的房产属夫妻共有财产的,夫妻双方应亲自到公证处申办或提供经公证的同意配偶赠与房产的声明书。
赠与的房产属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应共同到公证处申办公证或提供经公证的同意共有人赠与房产的声明书。
3、受赠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受赠人的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3、收费标准
按赠与额的2%收取
4、内容来源
http://www.tedanota.gov.cn/fuwu/jj/2010/0224/705.html
三、赠与房产证过户费用、赠与房产过户费用、赠与房产过户手续费
1、房产赠与由税务机关参照房产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征收。
2、个人通过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再出售时的购房时间按照受赠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3、个人通过非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再出售时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时间确定。
4、受赠人转让受赠房产的,以其转让受赠房产的销售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产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
5、需本人到场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不能到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纳税申报。
一、赠与房产如何过户、如何办理房产赠与手续
1、房产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产赠与书面合同(赠与书)。
2、房产赠与过户受赠人凭房产所有权证、赠与书按规定交纳相关税费,领取契证。
3、办理公证,房产赠与必须办理公证手续。
4、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5、赠与人将房产交付受赠人。
6、这里的交付以办理房产产权转移登记为准。
7、房产赠与需要提交的资料
房产所有权证书;
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赠与和接受赠与公证书;
赠与人和受赠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若受赠人为未成年人,需提交监护人户口本、身份证及复印件;
房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
完税证明;
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产平面图。
二、房产赠与过户、赠与房产未过户
1、房产赠与指一方当事人自愿将自己的房产无偿给予另一方所拥有,对方当事人也愿意接受的行为。
2、房产赠与属于房地产交易的一种形式,这种行为一般发生在亲属或朋友之间。
3、受赠的房产,须提交房产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4、只有办理了正式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房产赠与才算是具有了法律效力。
5、赠与房屋虽未过户,受赠人应取得处分权
三、房产赠与纠纷、房产赠与规定、房产赠与协议书范本
1、合同法第186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赠与合同在赠与的财产转移之前并未生效,赠与人随时可以撤销赠与。
3、物权法第9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赠与的房产作为不动产,只有办理完转让登记的手续才发生物权转让的效力,即赠与的房产只有办理完过户手续,所有权才发生转移。
5、房产赠与协议书范本 阅读全文…
一、股东损害公司利益
1、公司法第150条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法第152条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1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司法第153条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侵犯公司利益
1、大股东侵害公司利益,我可以提起诉讼吗?
http://www.csrc.gov.cn/pub/guangdong/xxfw/tzzsyd/zqtz/201101/t20110113_190482.htm
2、因公司财产利益受到侵害而间接引发的公司股东代位诉讼案件。
3、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怠乎通过诉讼手段追究公司机关成员(如大股东、董事、经理)责任或保护公司利益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利益而代公司提起的诉讼。
4、提起代位诉讼应符合如下要求:
1)提起诉讼的原告须是公司股东,且是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即具备股东资格,在提起诉讼和进行代位诉讼时始终保持股东资格;
2)股东在提起代位诉讼时应向监事会提出申请,必要时请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只有在申请被拒绝后才能代位诉讼,此为代位诉讼的前置程序;
3)由于代位诉讼的判决效力直接归属公司,因而公司既不能置身于案外,也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宜列公司为名义上的被告,不得积极支配诉讼。
三、股东侵害公司利益
1、股东损害公司利益应赔偿
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1007/28/420614.shtml
2、股东损害公司利益怎么办?
http://club.148com.com/?uid-88912-action-viewspace-itemid-59836
3、大股东侵犯公司利益诉讼
http://www.lvshi100.net/news.php?NewsID=8364
4、如何审理公司高管或控股股东侵害公司利益案件
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5997
5、控股股东侵害公司利益赔偿案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b29f1c0100chyu.html 阅读全文…
一、不当得利纠纷案、不当得利案例分析、不当得利案例判决
1、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http://www.fszjfy.gov.cn/program/article.jsp?ID=11977
2、对一起不当得利案件的法理评析
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407/22/124331.shtml
3、不当得利案例评析
http://www.gglsw.cn/jdal/ms/4924.html
4、不当得利案例分析
http://www.chinavalue.net/Finance/Blog/2010-9-26/481826.aspx
5、不当得利案例
http://china.findlaw.cn/lawfirm/10257/case_9340
6、不当得利民事判决书
http://www.linhaicourt.com/InfoPub/FaGuiView.aspx?ID=1598
二、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返还不当得利诉讼时效
1、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2、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5、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6、不当得利纠纷的诉讼时效起算时点如何确定
7、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
1、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行使条件:
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的存在;
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收益人。
2、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当事人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
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当事人。
3、不当得利返还的方式
返还原物:
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价额偿还:
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
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
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阅读全文…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什么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类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unjustified enrichment)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民法通则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比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2、不当得利的类型
不当得利以受益人是否知情为标准可分为善意不当得利和恶意不当得利。
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其受益无合法根据是善意不当得利,反之,则为恶意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依据不同标准可以作不同划分,最基本的划分是依据不当得利是否基于给付行为而发生,将其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
3、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一方获得利益;
他人利益受到损失;
一方获得利益与他人利益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一方获得利益及他人利益受到损失无法律上的原因。
二、不当得利案件管辖、不当得利管辖法院、不当得利诉讼管辖
1、不当得利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2、不当得利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3、船舶租金不当得利纠纷管辖权争议案
4、该案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
三、不当得利举证责任
1、民事诉讼法上通常采用的举证规则是权利主张者举证,也就是通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
2、在特殊情况下却采用由否认主张者举证,其理由主要在于在部分案件中只有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才能更好实现实体真实,体现公平原则的要求。
3、基于不当得利的4个构成要件,在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权利主张一方应当对前3个构成要件予以证明。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