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诉讼规定,代表人诉讼制度

2015年11月25日

一、代表人诉讼的特征

1、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10人以上

2、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有共同或同类的诉讼标的即诉因相同。

3、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具有可代表性。

4、代表人行使实体处分权,必须经过其他当事人的承认。

5、诉讼代表人的权限: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6、诉讼代表人人数:2-5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

二、代表人诉讼的种类

1、并非所有的共同诉讼都可以构成代表人诉讼,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可能是必要共同诉讼也可能是普通共同诉讼,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只能是普通共同诉讼。

2、两类代表人诉讼中推选不出代表的当事人的不同选择

必要共同诉讼必须一同起诉、一同裁判,因此可以亲自参加诉讼但不能另行起诉;而以普通共同诉讼为基础的代表人诉讼中,如果无法推举出诉讼代表人,在法院的协商下仍旧无果,并且对法院最终指定的代表人也不满意,此时可以退出该代表人诉讼而另行起诉。

3、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公告、登记、裁判适用

向法院申请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的损害。

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

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且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法院已作出的裁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