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的解除程序,强制医疗的监督

2016年1月28日

一、强制医疗的解除程序

1、强制医疗机构的定期评估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

对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批准。

2、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提出。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法院驳回,6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受理。

3、对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申请的审查

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法院应当审查是否附有对被强制医疗的人的诊断评估报告。

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未附诊断评估报告的,法院应当要求其提供。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向法院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强制医疗机构未提供诊断评估报告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

必要时,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鉴定

4、对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申请审查后的处理

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1个月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被强制医疗的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并可责令被强制医疗的人的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

被强制医疗的人仍具有人身危险性,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

法院应当在作出决定后5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强制医疗机构、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和检察院。

决定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通知强制医疗机构在收到决定收的当日解除强制医疗。

二、强制医疗的监督

1、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被告监督。

2、检察院发现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3、检察院认为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不当,应当在收到决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4、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作出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后,拟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检察院应当在庭审中发表意见。

5、检察院认为强制医疗决定或者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不当,在收到决定书后20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条件

2016年1月28日

一、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

1、适用条件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

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

2、管辖

地域管辖: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为主,被申请人居住地为辅;

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检察院(申请);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3、启动程序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检察院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4、检察院对强制医疗意见的审查处理

办理机关: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以及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由公诉部门办理。

审查期限和处理结果: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后30日内作出是否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刑诉法第284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书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整。

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的时间不计入检察院办案期限。

对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强制医疗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程序。

在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经鉴定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符合刑诉法第284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5、法院对强制医疗申请的审查处理

对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检察院3日内补送。

属于强制医疗程序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处理。

6、审理组织

合议庭。

7、审理方式

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

法院对强制医疗案件开庭审理的,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审理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

8、法定代理人到场和法律援助

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9、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鉴定的程序违反法律或者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而未采取的,检察院应当建议公安机关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10、检察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法院审理后的处理方式

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被申请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检察院依法处理。

11、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程序

第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告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经鉴定,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对被告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人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被告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法院在审理第二审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也可以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12、审理期限

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13、救济途径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1个月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复议决定: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撤销原决定;

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决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14、交付执行

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违法所得没收案件

2016年1月26日

一、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1、适用条件

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后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诉法第280条规定的重大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

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犯罪嫌疑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从财物,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2、公安机关提出没收意见

公安机关认为有符合没收条件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

3、检察院对没收意见的审查处理

审查期限:30日以内,经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处理: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刑诉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书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

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的时间不计入检察院办案期限。

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的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并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对启动没收程序的监督: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程序。

检察院提出没收申请的要求:应当制作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4、管辖法院、审理组织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5、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审查处理

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法院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属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

检察院尚未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即将届满,涉案财产有被隐匿、转移或者毁损、灭失危险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6、公告

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6个月。

7、申请参加诉讼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刑诉法规定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公告期间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供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申请没收的财产系其所有的证据材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届满后申请参加诉讼,能够合理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申请没收的财产系其所有的证据材料的,法院应当准许。

8、审理方式

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诉讼的,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利害关系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转为不开庭审理,但还有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除外。

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开庭审理的,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9、举证责任

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检察院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10、保全措施

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现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予以没收的,公安机关、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公安机关、检察院进行调查,可以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11、处理方式

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没收的财产确属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没收。

不符合高法解释第507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被抓获的,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被抓获的,法院按照刑诉法规定终止审理的,检察院应当将案卷退回侦查机关处理。

在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检察院向原受理申请的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12、审理过程中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被告人脱逃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检察院可以依法另行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或者脱逃,符合刑诉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检察院向原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申请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依照规定程序审理。

13、审理期限

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期限,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执行。

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14、救济方式

对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检察院可以在5日内提出上诉、抗诉(抗诉包括提起二申请的抗诉,也包括提起再审的抗诉)。

15、二审程序

对不服第一审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法院经审理,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裁定:

原裁定正确的,应当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变原裁定;也可以撤销原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1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并对没收裁定提出异议的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并对没收裁定提出异议,检察院向原作出裁定的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2)法院经审理,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原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不再对涉案财产作出判决。

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并在判决中对有关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

3)法院生效的没收裁定确有错误的,除1)中的情形外,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已经没收的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财产已经上缴国库的,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机关申请退库,予以返还;原物已经出卖、拍卖的,应当退还价款;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利害关系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