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的三种类型
2015年11月6日
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的三种类型
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2、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
3、医疗产品责任。
二、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1、适用范围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过程中因过失给患者造成人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损害。
2、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原则上,受害人须举证证明医务人员具有过错,不再采用过错责任和因果关系推定。
判断医务人员过失的标准: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则为具有。
过失的判断采用混合标准:对于法定诊疗义务和基本性操作的诊疗义务,采用全国统一标准,不因地区、资质而有差异;
其他诊疗义务,采用本地标准,可以考虑地区差异、资质差异。
3、例外:下列3种情形采用过错推定,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材料;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资料。
医疗事故鉴定不再作为前置程序。
4、责任主体: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承担替代责任。
医务人员具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连带责任。
医疗机构采广义(包括美容机构),只要不是非法行医。
5、免责事由
医疗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主要指不遵医嘱诊疗、不遵医嘱用药),例外:若患者不遵医嘱是因为医疗机构未尽告知义务的,不能免责,医疗机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