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分家产、离婚家产分配
婚姻法解释3的主要内容
1、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2、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二、夫妻离婚家产怎么分、离婚如何分家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3
第4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5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6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2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13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4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15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16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18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阅读全文…
一、离婚原告不出庭、离婚案件原告不出庭
1、离婚案件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如果有特殊情况原告确实不能出庭的,应该有原告签名盖章的书面材料,具体说明原告离婚的意愿(主张离婚)和法庭允许原告不出庭的正当理由。
3、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出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4、离婚诉讼是涉及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的纠纷,诉讼代理人对当事人的婚姻实质问题不能轻易表态,如夫妻感情是否却已破裂,是否同意和解等。
5、一般说来,诉讼当事人委托了代理人的,本人就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活动了,但离婚案件不同于其它民事案件,离婚案件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原则上本人还要出庭。
二、起诉离婚一方不到庭、离婚一方不出庭、离婚案件当事人不到庭
1、对于一方下落不明的而未到庭的离婚案件,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如起诉状、传票、判决书,可以适用公告送达。
2、公告期满后一方仍为到庭的,法院一般会缺席判决。
3、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4、一般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需要当事人亲自到庭,离婚案件就是这类诉讼,离婚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不到庭,相关事实就难以查清。
5、离婚案件不仅仅是解除婚姻关系,还要涉及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权、有无共同债权债务问题。
三、离婚被告不到庭、离婚被告不出庭、离婚案件被告不到庭、离婚诉讼被告不出庭
1、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被告经传票传唤,有正当理由,法院会另行择日开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缺席审理,仍需要原告提供证据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如果原告仅仅陈述夫妻感情破裂,而没有拿出充分的证据,法院仍不会判决离婚。
4、如果原告拿出合法、真实、有关联的证据,而被告缺席,法院一般会认定原告的证据,进而判决离婚。
5、如果被告提交了答辩意见而拒不到庭的,缺席审判时要参考被告的答辩意见。
6、缺席判决离婚,子女和财产问题处理:
一般根据审判时子女抚养的现状,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判决子女归哪一方抚养。 阅读全文…
一、离婚后财产怎么分、离婚后财产分割、离婚后财产如何分
1、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2、离婚财产分配
3、婚后财产如何分割
4、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
5、离婚财产分配案例
二、协议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婚后财产协议书范本
1、协议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处理
1)漏分、反悔、非真实意志的协议。
2)漏分财产比较容易处理,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在协议离婚并发现有漏分财产事实后的两年内提起民事诉讼。
3)法院按照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度来处理就可以让当事人得到比较公正、理想的结果。
4)反悔和非真实意志的离婚协议所引发的财产争议,主要是指一方在胁迫、欺骗等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
5)上述两种情况,当事人需要在离婚后1年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6)但法院在审理后如果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就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7)因此当事人一旦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登记手续后,如果想改变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就必须掌握对方胁迫、欺诈的证据,否则败诉。
2、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
1)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1
2)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2
3)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3
3、婚后财产协议书范本
三、离婚后财产如何分配、离婚后财产分配、新婚姻法婚后财产
1、离婚后财产及债务如何划分?
取了结婚证后,财产一般都是共同财产,债务也是共同债务。
2、双方婚前财产,归各方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原则上平均分配。
3、婚姻法关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除了重申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以及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于适当帮助外,还作了两个特别的规定:
1)财产补偿问题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
2)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问题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有部分当事人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已经对部分重大财产达成一致意见,出于节省诉讼费用的角度,双方都会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故意隐瞒一些重大财产。
1)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不应当为了审理区区的诉讼费用而故意漏报部分财产。
2)这种行为其实风险相当大,稍有不慎,往往会给对方以“离婚时隐藏、转移财产”为由提起诉讼,其结果往往非常不利。
3)如果真的是经济紧张、为了节省诉讼费用,双方庭外达成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协议的形式。 阅读全文…
一、新婚姻法房产分配、新婚姻法房产分割
1、离婚后房产如何分配
2、新婚姻法婚后房产归属
3、婚后房产证写谁的名字
4、离婚房产如何过户
5、夫妻离婚房产分割问题
6、婚前房产如何分割
二、婚姻法离婚财产房产、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
1、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11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婚姻法第12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3、婚姻法第17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4、婚姻法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2011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解释、新婚姻法房产全文、婚姻法对房产的规定
1、婚姻法第19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22条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但有证据证明房屋为赠与夫妻双方的情况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夫妻双方购置的房屋,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有证据证明为赠与一方的情况除外。
3、婚姻法第39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阅读全文…
一、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离婚后房产如何分配、夫妻离婚房产分配制度
1、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房屋,离婚时,房屋如何分配?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产权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时如何分配?
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或者父母的名字。
1)对该房屋的分配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配。
二、离婚房产如何分配、离婚后房产分配
1、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配?
1)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且付清全部房款的。
如果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自己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的话。
那么,另一方的权益是得不到法院保护的。
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但未付清全部房款的(有贷款)。
此情形争议的是婚前双方共同出资的部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对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配?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1条规定: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
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