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奸罪量刑标准、强奸罪如何量刑、强奸罪的刑罚
1、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强奸罪的刑期、强奸罪坐几年牢、强奸罪的法定刑
1、推定规则
对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2、具体认识错误
有合理依据地误将不满14周岁的幼女误认为已满14周岁的妇女,而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性交,构成普通强奸。
3、一罪
强奸行为被它罪(加重情节)包容:
拐卖妇女、儿童中强奸被拐卖的妇女、幼女,只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系该罪加重犯。
4、数罪并罚
收买拐卖妇女、儿童(幼女)后强奸,数罪并罚;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强奸,数罪并罚;
其他,如绑架、非法拘禁中强奸,均数罪并罚。
一、强奸罪判几年、强奸罪一般判多少年
1、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强奸罪最多判多少年、强奸罪最高可判多少年
1、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的处罚
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
2、强奸幼女定罪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第139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什么是强奸罪、强奸罪如何认定
1、强奸罪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普通强奸);
以及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奸淫幼女型强奸)。
2、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性行为的权利。
因此,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认定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关键所在,也是司法实践中难于认定是否强奸的关键。
3、违背妇女意志,指没有得到妇女的同意而强行与之发生性交的行为。
因此判决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关键要看妇女对发生性行为是否同意,至于妇女表示同意是在发生性交之前还是性交过程中,均不影响同意的成立。
4、妇女是否同意不能以有无反抗为标准。
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有所区别,有的因害怕或精神受到强制造成不能抗拒或不敢抗拒或不知抗拒、无法抗拒。
因此,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是否同意、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惟一条件。
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综合认定。
二、强奸罪的既遂标准、强奸罪构成要件要素
1、主体身份
一般是男性。
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
妇女教唆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强奸的,可以构成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2、对象
女性(妇女、幼女)。
3、强奸行为
强:手段行为,违背意志
奸:目的行为
4、责任年龄
年满14周岁的人,对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
5、责任形式:
故意,明知对象是女性。
奸淫幼女型的强奸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
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不以强奸罪论处。
明知采用推断方式确认,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一、强奸罪的法律规定、刑法关于强奸罪的法条
1、强奸罪的法律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2、强奸罪的认定
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
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
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
3、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
例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其他手段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
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二、最新强奸罪的司法解释
1、最新强奸罪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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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1、行为人采取了什么方法
诈骗罪是采取了欺骗的方法取得财物。
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对事实真相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出于真实的内心意思而自愿处分财产。这里形成了一系列的因果关系:由于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得被害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这个错误的认识又导致被害人做出了有利于行为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
在这个因果链条上,欺诈行为是起因,是行为人所有活动的集中。错误认识不仅是连接欺诈行为与处分行为的中介,也是行为人的骗财行为能否得逞的关键。如果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不足以使被害人对事实真相产生误解,被害人自然不会做出对自己有害却对行为人有益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处分行为是结果,它实现了财产在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的转移,使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最终得逞。
盗窃罪是采取窃取的手段取得财物。
窃取是指以非暴力胁迫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
首先,窃取的手段是和平的,窃取行为只针对财物而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以此与抢夺、抢劫等取财行为相区别。
其次,行为人取得财物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即被害人是不愿让行为人取得财物的,至于窃取行为是否秘密则在所不问,这一点应与传统观念上的一味强调盗窃必是秘密窃取理念相分离。
再次,窃取行为是排除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支配和建立新的占有支配关系的过程,倘若只是破坏了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支配关系而未能建立新的占有支配关系,就不是窃取行为。
2、被害人是否具有处分(或交付)其财产的真实意思和行为
首先要看被害人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影响下的主观认识。
盗窃罪属于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而诈骗罪属于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
在盗窃案件中,被害人对自己对财物的占有或控制关系之破坏毫不知情,因此也就不会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影响下产生移转其财物的主观认识,也不会因此而处分自己的财物;而在诈骗案件中,被害人是因行为人的欺诈行为而陷于错误认识进而“自愿”地处分其财物,这时双方会产生一定程度上的意思交流,尽管这种关于财物的处分违背了被害人的真实意愿,是一种有瑕疵的意识表示。
其次要看被害人是否实施了处分(或交付)财物的行为。
被害人处分财产的是诈骗罪,没有处分财产的是盗窃罪。诈骗罪与盗窃罪属于一种相互排斥的关系,不存在同一行为同时成立诈骗罪与盗窃罪。因此,正确理解和认定“处分行为”,就是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只要不是被害人因受蒙蔽而“自愿”交付财物给行为人,就不构成诈骗罪,而只能构成盗窃罪。
对盗窃罪而言,行为人实施秘密窃取行为是瞒着被害人的,因此被害人是不可能具有处分财物的意识,也不会具有处分财物的行为;而对诈骗而言,处分行为必须是受骗人在因受欺骗而产生的错误认识的基础上,“自愿”作出的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人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