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留所有权买卖的例子
甲把一辆汽车出卖给乙,价款30万,约定乙分10支付价款,每期支付3万元,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甲保留汽车的所有权。
二、保留所有权买卖的概念
1、保留所有权的目的
在于担保甲对乙享有的价款债权。
2、保留所有权的适用范围
保留所有权买卖仅适用于动产买卖,不动产买卖仍以过户登记为所有权移转的生效要件。
3、保留所有权所附条件的对象
甲乙间的买卖合同并未附条件。当然不妨碍甲、乙另行约定买卖合同附条件。
所有权的变动附条件。即乙支付全部价款(或履行其他约定义务)为所有权从甲移转到乙的生效条件。
4、占有的形态
所附条件成就前,甲的占有为间接占有、自主占有;
乙的占有为直接占有、他主占有、有权占有。
乙不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或有其他违约行为损害甲的利益时,乙的占有变更为无权占有,甲享用取回权。
所附条件成就时,乙取得汽车所有权,甲的占有因此消灭。
5、所有权状况
所附条件成就,乙取得汽车所有权,甲的所有权消灭。
所附条件成就前,甲为所有权人,乙将汽车出卖(质押)给丙的,构成无权处分,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丙可善意取得。
一、违约金责任的成立
1、合同有效存在且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或法律规定了法定违约金)。
2、发生违约行为。
3、违约金责任的成立不以违约造成损失为前提条件,损失的大小,只是调整违约金数额大小的考虑因素。
二、违约金责任的适用
1、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在违约金责任和定金责任中选择一种主张,不能同时主张。
如果对方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收到的定金应当作为不当得利返还。
2、实际履行不能代替支付违约金。
违约方实际履行后,如果对方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只要违约金的数额并非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违约方应当继续支付违约金。
三、违约金数额的调整
1、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合同法解释二第27条规定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规定意思是指: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调整违约金的数额,只能在当事人以反诉或者抗辩方式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时,法院才可以调整。
3、违约金的数额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适当减少
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一般指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
此时应当减少多少,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逾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4、违约金的数额低于造成损失的,可以请求予以增加
增加后的违约金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增加违约金后,当事人又请求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法理基础:补偿性违约金相当于履行之替代,支付此种违约金后,不能要求违约损害赔偿)。
一、惩罚性损害赔偿
1、惩罚性损害赔偿指在弥补实际损害之外,根据法律规定另行主张的赔偿责任。
2、惩罚性损害赔偿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且均要求特别的构成要件(比如:均要求加害人具有故意)。
3、其责任性质可为作为违约责任的惩罚性损害赔偿(符合违约的构成要件时),也可为作为侵权责任的惩罚性损害赔偿(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时)。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时,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三:
一方是经营者,一方是消费者。
消费者以消费为目的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且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例外:出售残缺食品、药品的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普通消费者知假买假(因而不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其主张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受影响。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2款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49条、51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
一方是经营者,一方是消费者。
消费者以消费为目的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且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
经营者明知所售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有缺陷(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
三、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
1、食品安全法第147、148条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所受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2、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生产或者销售的食品有缺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因缺陷给消费者造成损害。
生产者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主观上须为明知。
四、侵权责任法惩罚性赔偿
1、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2、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
生产、销售的产品有缺陷。
生产者、销售者主观上均为明知。
受害人因产品缺陷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
五、商品房买卖合同惩罚性赔偿
1、商品房买卖合同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
出卖人系房地产开发企业。
仅限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9、14条规定的7种情形。
2、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
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
一、补偿性损害赔偿
1、完全赔偿原则
违约方承担补偿性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两部分。
实际损失,指因违约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但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可得利益损失,主要指利润的损失,例如获得标的物以后转卖所获得的纯利润;获得机器设备后投入使用所获得的营业纯利润。
2、补偿性损害赔偿的限制
可预见规则:损害赔偿的数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损益相抵:如果违约行为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同时,还给对方带来了收益或者给对方减少了费用的支出,则在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应当减去该收益或者节约的费用。
过错相抵(混合过错):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于支持。
一、合同法实际履行原则、金钱债务履行不能、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
1、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
根据合同法第109条的规定,金钱债务不发生履行不能,请求债务人对金钱债务承担实际履行的责任,不受合同法110条的限制。
2、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
债务人未全面、适当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只要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人即应承担实际履行的责任。
下列三种情况例外:
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减价请求权的行使
1、减价请求权的性质
减价请求权是一种违约责任形态。
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具有瑕疵,买受人可以主张出卖人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减价请求权的性质为形成权。
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时,无须出卖人的同意。
适用范围。
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态的减价请求权,适用于出卖的标的物具有质量瑕疵,从而标的物价值因该瑕疵而减少的情形。
买受人须履行及时检查并通知的义务,才能主张减价请求权。
此外,减价请求权也可类推适用于其他双务有偿合同(如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2、减价请求权的行使
若出卖的标的物具有质量瑕疵,买受人享有请求出卖人承担减少价款责任的权利。
因为减价请求权为形成权,买受人主张该权利无须得到出卖人的同意。
但是,具体减少多少价款,不属于形成权,而是适用法定标准。
在当事要没有约定时,减少的数额为: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标的物于交付时的市场价值减去具有瑕疵的标的物于交付时的市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