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山法院地址电话

2010年1月27日

一、网站地址

nsqfy.chinacourt.org

二、法院概况

南山区人民法院1990年由原深圳市南头区法院和蛇口区法院合并组建。现有在编干警170名,40岁以下干警占69%,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占85.3%,其中博士、硕士43人,占25.3%。共有内设机构21个,其中基层人民法庭4个。

我院所在的南山区是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现代物流基地、旅游基地和教育科研基地。2003年以来,我院共审执结案件63200件,其中,2007年收案11623件,结案11400件。

多年来,在区委正确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大力支持和上级法院监督指导下,我院较为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审判任务,队伍素质不断提高,法院改革稳步推进。先后被中央文明委授予“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连续八年蝉联深圳市文明单位和文明示范单位,并且是受到最高法院表彰的“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先进单位”、“全国法院思想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国法院网络宣传先进单位”,涌现了全省“优秀党支部书记”林国儒等一大批先进个人。2007年,在全市法院绩效综合考核中,我院各项考核指标均名列前茅,荣获“深圳市先进法院”称号。

南山区以其优越的自然环境、丰富的旅游资源、教育资源和高科技资源、立体化的交通网络、发达的物流业和良好的社会环境,吸引了大量的海内外有识之士来此观光旅游、兴业发展,保持了南山经济的较快发展速度。南山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其审判、执行职能,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司法保障能力,营造优良营商环境,维护南山区作为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高等教育基地、旅游基地和西部物流中心的发展与稳定,为建设和谐南山、效益南山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为把南山建设成最适宜创业、发展、安居的现代化海滨城区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三、法院地址电话

法院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

联系电话:26665579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年1月27日

一、网站地址

www.szcourt.gov.cn

二、法院概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根据国务院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的(1979)63号文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

由于深圳市1981年7月升格,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执行庭、办公室、研究室、人事处,人员编制98人,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

此后,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日渐增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相应增加,到2001年末,共有内设机构19个。

同时,随着深圳市县区撤并,几经变化,到2001年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福田、南山、宝安、龙岗、盐田6个基层法院。全市两级法院共有法官 615人,司法警察76人,其他人员245人。其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法官182人,司法警察23人,其他人员100人。

深圳特区的诞生,不仅给深圳带来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也给特区法制建设和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开辟了广阔的发展前景。在市委的领导、市人大的监督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深圳市两级法院历届领导班子和广大干警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法律规定的各项审判制度,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促进经济建设为首要任务,解放思想、克服困难、励精图治、开拓进取、公正司法,全面开展审判工作,积极推进法院改革,大力加强队伍建设,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都有了大变化、大进步、大发展,为深圳市的改革、发展、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今后人民法院更好的开展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联系地址电话

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
邮编:518036
总机:86-0755-83535000

经济纠纷案件应提交的证据

2010年1月21日

一、买卖合同纠纷

1.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线、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2.口头合同的证明;

3.变更、补充原合同、协议的有关变更、补充材料的证据;

4.发货票及其他交货凭证;

5.运输证明;

6.验收记录;

7.付款凭证、收款收据(条)或有关证明已付货款、尚欠货款的材料;

8.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或当事人双方商定的技术资料;

9.国家、专业、企业或当事人双方商定的技术资料;

10.记载封存样品日期、方式等事项的书面材料及样品;

11.质量检验、鉴定资料;

12.逾期交货、逾期提货、中途退货、包装合格(或不合格)的有关材料;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合同及有关修改合同的设计变更文件、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及资料、图表;

2.提供建筑许可证、资质证书等证明其合法主体资格的有关证据;

3.工程预算、决算书;

4.拨付、收取工程款凭证;

5.施工图纸;

6.施工记录;

7.发包方供应材料和设备的证明;

8.承包方采购材料和设备的证明;

9.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10.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

11.国家机关的有关文件;

12.其他证据。

三、承揽合同纠纷

1.合同及有关的技术协议书、技术资料、图纸;

2.交(提)定作物的证明;

3.交付、收取定金或预付款的凭证;

4.交付、收取价款或酬金的凭证;

5.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证明;

6.使用承揽方原材料的证明;

7.承揽方设备能力、技术条件、工艺水平的证明;

8.定作物质量证明;

9.有关机构对定作物或项目质量的检验证明;

10.定作物或项目的质量和技术标准;

11.封存的样品及有关材料;

12.包装不合格及由此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证明;

13.一方违约而给对方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证据材料;

14.其他证据。

四、运输合同纠纷

1.合同及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

2.货物运单;

3.运输管理部门的结算四联单;

4.交付、收取运费凭证;

5.货损情况记录;

6.运费计算标准;

7.其他证据。

五、仓储保管合同纠纷

1.合同及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图表和购销合同副本;

2.货物入库交接手续;

3.交付、收取保管费凭证;

4.货物验收资料;

5.货物验收报告;

6.保管方未按规定接货的证明;

7.存货方未按规定入库的证明;

8.暂存期间发生损失的费用的证明;

9.由于货物验收不当或超期造成实际损失的证明;

10.因保管或操作不当造成包装毁损、货物损坏的证明;

11.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证明;

12.因货物出库不当造成实际损失证明;

13.货物残值或残件的证明;

14.货物损耗、磅差的国家或专业标准;

15.货物包装的国家或专业标准;

16.其他证据。

六、借款合同纠纷

1.合同(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

2.担保手续;

3.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的凭证;

4.借款实际用途证明;

5.还款通知书;

6.还款付息凭证;

7.利息计算明细;

8.利息计算的依据;

9.其他证据。

七、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合同及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批注或者批单;

2.投保单;

3.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4.预约保险合同及预约保险单;

5.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6.投保方不申报、隐瞒、错误申报主要危险情况的证明;

7.投保方关于保险标的过户、转让、出售的书面通知;

8.投保方通知保险方保险标的的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的证明;

9.保险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

10.由于投保方的故意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证明;

11.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的证明;

12.投保方发生事故当时实际遭受损失的证明;

13.损失物资价值和投保方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证明;

14.其他证据。

八、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1.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及公证书;

2.承包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承包方或发包方投资、提供设备的证明、清单;

4.上交、收取利润的证明;

5.企业财务帐目;

6.企业生产记录;

7.有关拖欠承包金、侵犯承包权或其他违反合同行为的材料;

8.交纳风险抵押金(物)、承包金或其他费用的有关单据和手续等;

9.转让合同、协议;

10.解除合同有关材料;

11.各级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的文件规定、处理结论;

12.其他证据。

九、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1.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及公证书;

2.租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书;

3.租赁经营前企业清产核资、债权债务的明细表;

4.交纳、收取租赁费的证明;

5.企业财务帐目;

6.企业生产记录;

7.解除合同的有关材料;

8.各级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的文件规定、处理结论;

9.其他证据。

十、联营合同纠纷案件

1.合同及所附协议;

2.联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登记表;

4.银行资信证明;

5.联营各方企业注册资金、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的证明;

6.联营企业生产、销售的财务凭证;

7.利润平衡表;

8.资产登记表;

9.资产折旧比例、盈亏分类帐;

10.其他证据。

十一、票据权益纠纷

1.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

2.关于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一定的票据金额、付款人名称、付款日期、付款地点、收款人名称、出票地点、出票人签章的证明;

3.票据因被盗、遗失、被他人使用的有关材料;

4.有关开户银行、证券交易所的地点以及有关交易规则等;

5.拒绝证书;

6.其他证据。

房产纠纷案件起诉应向法院提交的证据

2010年1月21日

一、房屋产权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来源(买受、继承、析产、受赠等)的证明;

3.共有房产形成(共同投资建造、翻建、购买、继承、受赠等)的证明;

4.房产登记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产权转移等)的证据;

5.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况证明;

6.交纳房地产税人的姓名及纳税时间、金额、票据等;

7.其他证据。

二、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买卖合同及公证书;

3.有关机关批准买卖房屋的文件;

4.关于房屋交付情况的证明;

5.买卖双方交付、收取房款的凭证;

6.买主身份、买房用途及房籍情况的证明;

7.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和同意出卖房屋的证据;

8.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9.其他证据。

三、房屋租赁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租赁许可证;

3.房屋租赁合同;

4.欠租时间、金额的证明或者欠据;

5.修缮前房屋质量情况的证明和为修缮房屋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凭证;

6.原房屋平面构造草图;

7.转租协议及转租人从中渔利的证据;

8.其他证据。

四、房屋腾迁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租赁合同;

3.被腾迁人家庭人口及是否有其它住房或可搬迁之处的证据;

4.房主收回房屋后的用途(自用或继续出租等)的证明;

5.出租房被买卖的,是否以同样价格让承租人优先购买的证据;

6.房主是否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搬迁的证据;

7.其他证据。

 

债务纠纷起诉应向法院提交的证据

2010年1月21日

1.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关于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关于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8.付款付息凭证;

9.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