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抵销权的行使,破产抵销权的限制
2015年10月21日
一、破产抵销权的行使
1、破产抵销权条件
互有债权债务、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未抵销的债权列入破产债权。
2、抵销权生效
管理人无异议: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抵销生效。
管理人有异议:可向法院起诉(约定异议期内或3个月)。
法院判决驳回抵销无效诉讼请求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生效。
3、禁止抵销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将破产,仍对债务人负担债务(1年内)。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将破产,仍对债务人取得债权(1年内)。
二、破产抵销权的限制
1、债务人的股东主张以下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抵销,债务管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债务;
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债务。
2、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债务人的债务人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三、破产抵销权和民法抵销权的区别
1、破产抵销中,未到期,标的物种类品质量不同、种类不同的债权,均可抵销。
2、破产抵销权只能由债权人提出,不能由债务人和破产管理人提出。